广东广州,老人所在的小区加装电梯,老人认为自己家在3楼,用不上电梯,于是坚决反对

害羞的小丽 2025-07-09 23:13:53

广东广州,老人所在的小区加装电梯,老人认为自己家在3楼,用不上电梯,于是坚决反对。万万没想到,电梯装好后,大爷却要求乘坐电梯,被其他32户业主拒绝:你之前阻止耽误工期一年多,现在怎么有脸要求坐电梯的。大爷一纸诉状将32户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使用电梯。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法庭内,法官正在宣读一份看似普通却格外引人注目的判决书。这是一起关于电梯使用权的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住在三楼的郭姓老人,被告则是同一栋楼的32户业主。当法官宣读完判决结果时,整个法庭一片哗然:法院支持了郭老人的诉求,只要他补交相应的集资款项,就可以获得与其他业主同等的电梯使用权。 这个判决结果令在场的32户业主难以接受。他们纷纷表示,郭老人此前曾多次阻挠电梯安装工程,导致工期延误超过一年,给他们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和诸多不便。然而,法院的判决依据很明确: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每个业主都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前提是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应承担的费用。 事情要从电梯建成后说起。当电梯正式投入使用时,郭老人也想像其他住户一样搭乘电梯。然而,当他走近电梯时,却被其他业主拦住了。业主们认为,郭老人既然当初没有出资,现在就没有权利使用电梯。一位业主代表当场表示,郭老人此前的种种作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度,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郭老人提出愿意补交此前应该承担的费用,具体金额为10077元。但是这个提议被其他业主一致否决。业主们表示,除了基础的集资款,郭老人还应该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支出,他们要求郭老人额外支付8000元的滞纳金。 这场纠纷最终演变成一场法律诉讼。郭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在支付相应费用后,能够获得与其他业主同等的电梯使用权利。这个诉求在一审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然而,32户业主并不认同这个结果,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应当公平合理。虽然郭老人此前确实存在阻挠行为,但只要他愿意履行相应的义务,就不能剥夺其作为业主应有的权利。至于其他业主主张的损失赔偿,可以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个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社会的包容性。它告诉我们,即使在邻里矛盾中,也要坚持法治精神,用理性和规则来化解纷争。同时,这个案例也引发了人们对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的思考。 要理解这场纠纷的来龙去脉,我们需要回到2017年。在广州市的这个老旧小区,一场关于加装电梯的讨论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这栋9层高的居民楼共有44户居民,其中32户表示支持加装电梯的提议。这个数字符合相关法规中"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要求,按理说工程应该顺利进行。 然而,住在三楼的郭老人却持反对意见。在当时的业主大会上,他反复强调自己住在低层,不需要使用电梯,因此不愿意承担安装费用。这个观点在低楼层的住户中也有一定市场,但大多数业主还是支持安装电梯,认为这是提升整体居住品质的必要措施。 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电梯安装工程举步维艰。施工队多次到场勘测和施工,却总是遇到各种阻力。有时是因为施工噪音问题引发争议,有时则是因为临时占用公共空间遭到反对。这些矛盾逐渐影响了邻里关系,原本和睦的居民之间开始产生隔阂。 工程的反复延期也带来了额外的成本。按照最初的预算,每户需要承担的费用是10077元。但是由于工期拖延,施工方面临着人工费上涨、材料价格波动等问题,这些都增加了工程的总支出。部分业主开始抱怨,认为这些额外支出都是因为个别业主的阻挠造成的。 直到电梯最终建成并投入使用,小区的氛围才开始发生变化。许多居民发现,电梯不仅方便了年长者的出行,对于推婴儿车的年轻父母、采购日用品的主妇们来说也是极大的便利。甚至一些原本持反对意见的低层住户,也逐渐感受到了电梯带来的便利。 这种变化也影响到了郭老人。当他看到邻居们能够轻松地上下楼,再也不用气喘吁吁地爬楼梯时,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他家虽在三楼,然随着年岁渐长,仅仅几层楼梯于他而言亦愈发吃力。这促使他提出要补交费用,希望能够获得使用电梯的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涉及到《民法典》中多个条款的适用。首先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其次是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的界定,最后则是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的公平合理原则。法院的判决正是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于保护各方权益之际,亦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照范例。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既要尊重多数业主的意愿,也要给持不同意见的业主预留转圜的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才能维护好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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