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一女子在某茶饮店被醒目红字招牌吸引:"竹筒冰淇淋9.9元/个"。她指着装饰精美的竹筒杯下单,付款后却被告知:"这是48元奶茶!"原来,餐饮店将9.9元迷你冰淇淋和48元大杯奶茶图片并排展示,高价标签却放在不起眼的位置。女子当场拒收退款,拍视频曝光:"招牌挖坑,专坑外地客!"监管部门火速立案,全网追问:价格标签玩"躲猫猫",到底算失误还是套路? 7月6日,据极目新闻报道,2消费者李女士在云南丽江古城某茶饮店购买冰淇淋时,发现店内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红字标明"竹筒冰淇淋9.9元/个",配有两张产品图:左侧为小型竹筒冰淇淋,右侧为大型竹筒奶茶杯,杯身装饰相似。 李女士误认两款产品均售价9.9元,遂付款购买右侧产品。取货时被告知需支付48元,店员称9.9元仅对应左侧小型冰淇淋,右侧产品实为"竹筒奶茶(大杯)",其价签贴在侧面墙壁不显眼处,标注48元。 双方争执后,店家退还9.9元,李女士未取货离店,产品由店员自行喝掉了。 李女士次日发布视频质疑餐饮店标价误导,引发舆论关注。 市监局于7月6日立案调查,正在调查中。 对此,有网友说,这分明是价格陷阱!把48元产品和9.9元放一起还不标清楚,就跟把‘茅台’混在‘二锅头’货架上卖一个套路!招牌红字9.9元吸客,结账才亮天价,餐饮店良心不会痛吗? 有网友说,问题不在价格高低,而在标价方式!既然两款容器相似,就该像超市那样在每张图下直接印价格,玩‘找标签游戏’活该被查。 也有网友说,实物大小差距明显啊!48元是1升装奶茶,9.9元就一小球冰淇淋,网红店这价真不算黑。明码标价贴墙上了,自己不看怪谁?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 1、9.9元标价牌是否构成误导性宣传?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餐饮店主张已区分产品,消费者李女士主张设计诱导误解。 标价牌用醒目的红字突出“竹筒冰淇淋9.9元/个”,但同一标牌并列展示两款竹筒容器产品,左为小冰淇淋,右为大奶茶,且均未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或对应价格。普通消费者在快速决策时,极易将“9.9元”理解为两张图片展示的同类产品基准价。餐饮店所称“左侧对应9.9元”缺乏图文关联标识,如箭头、编号,需消费者主动询问才能厘清,涉嫌误导消费者。 茶饮店老板强调“两款产品规格差异大”,但规格差异不能替代价格明示义务。例如超市售卖500ml和1L装可乐,若只标“可乐3元”却未注明对应规格,仍属违规。 更关键的是,餐饮店将48元奶茶图片与9.9元冰淇淋置于同一视觉焦点,形成强烈的价格暗示,客观上涉嫌“低价引流”效果。 本案中,若多数普通消费者无需额外询问即可将右侧产品理解为9.9元,如李女士的认知,则餐饮店标价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模糊标价”。 市监局或需通过现场还原测试或消费者抽样调查验证这一认知是否具有普遍性。 2、餐饮店48元价签位置是否尽到明码标价义务? 《价格法》规定标价应“放置在显著位置”,但未细化具体标准。实务中参考两个原则: 一是,主视线覆盖原则,即价签应与对应商品处于同一视线水平范围。本案48元价签贴在侧面墙壁,而商品制作区与主标价牌位于店面中央,消费者自然聚焦点分离。 二是,关联性提示原则,即高价商品若与低价品外观相似,需有直接、连续的提示链。餐饮店未在主标价牌注明“右侧产品价格另见”等引导语,切断消费者认知逻辑。 餐饮店或辩称“李女士未主动确认”,但明码标价的核心是经营者主动告知义务,而非李女士作为消费者侦查义务。本案中,48元价签的隐蔽性实质上架空了李女士的知情权。 因此,餐饮店的标价行为,或存在过错。 3、餐饮店可能面临什么处罚?李女士该如何救济? 《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餐饮店价格标识模糊的问题,一旦查实,则市监局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作出最高5000元罚款。 而李女士,则可以餐饮店涉嫌价格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不足500元按500元赔。 对此,大家怎么看?
云南丽江,一女子在某茶饮店被醒目红字招牌吸引:"竹筒冰淇淋9.9元/个"。她指着
肆时哾
2025-07-09 1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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