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鹤壁,女子离异后结识了一名男子,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本以为两人

北岛社会 2025-07-09 06:07:01

河南鹤壁,女子离异后结识了一名男子,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本以为两人能修成正果,谁知一段时间后,女子觉得两人不合适提出分手。男子怒了,他表示自己给女子转账、买黄金等,花了十来万,就是奔着结婚去的,既然走不下去,他要求女子还钱。女子不愿意,男子便自己多次潜入女子家,甚至发传单到处宣扬,说女子是无赖。女子直呼:真不是男人!

7月8日,小莉帮忙报道了宋女士的糟心事,自从分手以后,她的噩梦就开始了。

宋女士离异之后带着孩子一起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男子张某,两人都是单身,聊得很投机。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产生感情,开始正式交往。

刚开始他们和正常情侣一样,你侬我侬,甜甜蜜蜜,吃饭逛街,样样不误。

张某对宋女士呵护有加,不但懂得心疼人,还很有仪式感,但凡过节,不是买礼物就是转账,制造惊喜表达爱意。

本以为两人能修成正果,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宋女士觉得他们两人并不合适,就不想耽误彼此时间,提出分手。

宋女士想着从此以后,两人形同陌路,再无瓜葛,谁知,她想的太过简单,噩梦开始了。

宋女士家住在一楼,一天半夜,她睡得正香,迷迷糊糊听见有动静,眼睛一睁竟发现床边一个黑影。

她吓得直接从床上弹了起来,可仔细一瞧,竟然是前男友张某。

原来,张某从院子里直接跳进她家窗户,进入了她的卧室。

张某表示,自己不接受宋女士单方面分手,他是认真的,想和她好好过日子,所以才愿意给他花钱,转账,希望她不要如此绝情。

但不管他怎么哀求,宋女士心意已决,两人不合适,必须分。

张某没有没有放弃,多次从宋女士家窗户翻进去,为了阻止他进来,宋女士甚至将阳台门牢牢锁死,但无济于事,张某还是硬生生扒开闯了进来。

宋女士被张某的冲动和偏执搞得苦不堪言,甚至多次报警。

张某表示,既然不想在一起,那就必须把花了他的钱还回来,因为他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为此,宋女士很气愤,她觉得,两人恋爱期间有些共同消费是很正常的,买礼物送东西也是为了表达感情,为什么要撕破脸。

况且,张某给她花钱了,她也同样给张某买过东西,送过礼物,既然分手了就大气点,没必要揪着不放。

张某见纠缠无济于事,干脆印了一些传单,上面写着,宋女士以结婚为目的诈骗他,现金、转账,还买了黄金,合计下来有十来万,还说她耍赖不归还。

对此说法,宋女士全盘否定,这都是张某恶意诽谤,从来没有的事。

她表示,口说无凭,他一张嘴就是十来万,但一点证据都没有,而且,黄金都是她自己掏钱买的,根本不是他的钱。

最让她气愤的是,宣传单上还写着她家孩子的姓名、学校和班级,导致孩子也被人指指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孩子的正常生活。

宋女士气得大骂,这就不是一个正常男人该干的事!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很多人对宋女士的话提出质疑,认为她肯定花男的钱了,还花了不少,要不然对方不可能死缠烂打都这种程度。

但也有人表示,男的就是性格有缺陷,大人的事为啥牵扯到孩子,从这一点来看,这男的就没担当,不是啥好人,分手是对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都没有证据,不能随意下定论。

一、如果张某所言属实,交往期间宋女士确实花了他十来万,那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笔钱能不能要求返还呢?

《民法典》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张某能证明其转账、购买黄金等行为是以结婚为明确条件,比如转账备注结婚备用金、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结婚意图等,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若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两人分手,张某有权要求宋女士返还财产。

但日常小额消费,如两人吃饭、普通礼物等,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二、若宋女士并未欠张某钱,张某非法侵入、诽谤、公开隐私的行为又该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张某若无法证明宋女士“诈骗”,却通过传单散布“诈骗”言论,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而且,他多次翻窗进入宋女士家中,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处拘留或罚款。

此外,张某还公开宋女士孩子的姓名、学校、班级等信息,属于泄露未成年人隐私,宋女士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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