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买了150万意 外 险,却因感情纠纷,被他人打伤致死,母亲去理 赔,保 险公司却说,男子存在挑衅互殴行为,不属于意外险,拒绝理 赔。男子母亲一怒之下,告上法庭,一审只判决赔偿35万,男子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7月1日,据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报道,齐先生网购买了份保 险,保 额是150万,母亲是法定受益人。
可齐先生买完保 险后,竟然出了意外,原因竟然是因为感情的纠葛,让他卷入一场争斗,被人打伤,不治身亡。
儿子的离世,对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齐母查女士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好在儿子深谋远虑,买了份意外险,让她在痛失爱子后,不至于老无所依。
查女士强忍悲痛,开启了理赔程序,万万没想到,她却被拒赔了。
保 险公司拒赔理由有2个,其一、他们认为,齐先生因感情被人捅伤致死,打斗期间,他有挑衅和互殴行为,这不属于意外,就是自找的。
其二、齐先生的投保,属于同行业续 保产品,有特 别约定条款,以被保 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作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理 赔金额档次。
而齐先生作为续 保客户,应当知晓并理解条款内容。他们保 险公司称,也在弹窗进行了提示。
被拒后的查女士愤怒不已,她一纸诉状,把保 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结果让她傻了眼。
一审只判决保 险公司,赔偿查女士35万,这跟150万相去甚远,连零头都不到,查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在查女士看来,自己儿子投保的是续 保产品,平台直接扣费后,这个过程很快速,保 险公司并没有强制儿子,阅读相关条款,合同就成立了。
有人说,保 险条款多的看不清,其实不要多少,该赔的和不该赔的写清楚就行了。
按照收入比例赔偿,这要没工作没收入,就没赔偿了?买的时候,什么都可以赔,出了事赔的时候,什么都不能赔。家大业大吃相难看,毫无职业道 德。
还能用“年收入”作为理 赔标准的?要是没一分钱收入,是不是白投了?
那么,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保 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 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 险公司主张适用“特别约定条款”,即以被保险人年收入划分理赔金额档次,变相限制赔付上限,并声称通过“弹窗勾选”完成提示义务。
但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免责条款或限制赔 付的特别条款,需通过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
保 险公司虽以弹窗形式提示条款,但没采取强制阅读、单独确认或人工解释等有效方式,确保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
续保时直接扣费、没设置实质性提示流程的行为,属于“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按年收入划分理赔档次”本质上是减轻保 险公司责任的特别约定,与主合同承诺的“最高赔付150万元”相冲突。
保 险公司没充分说明其法律后果,该条款不生效。
《保 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 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 险公司把“互殴行为”单方面定义为免赔事由,但没在合同中明确“互殴”的认定标准,如挑衅的举证责任、肢体接触程度等。
齐先生虽参与争执,但无证据显示其主动攻击或故意扩大冲突,保 险公司以“互殴”笼统拒赔,实为滥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被保 险人举证义务。
以年收入划分理 赔档次”条款剥夺了受益人依合同享有的全额索赔权,直接排除其法定权利,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
法院结合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认定格式条款中限制赔付的约定无效,需按主合同兑现150万元保 险金。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特别约定条款,做出说明义务,所以,条款约定不生效,保 险公司应赔付查女士150万。
有人觉得,所谓的免责条款,就是单方面的抢 劫条款。他们销售时,没有一个业务员向你讲免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