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一男子偷摸来到鱼塘钓鱼,结果,他甩鱼竿时,竿子直接甩到头顶的高压电线,

卖蠢 2025-07-06 11:05:52

广西桂林,一男子偷摸来到鱼塘钓鱼,结果,他甩鱼竿时,竿子直接甩到头顶的高压电线,他触电倒地,全身烧伤80%,还殃及了附近10多个鱼塘,导致4000多斤的鱼被电死。可还没等鱼塘主人跟男子家属索赔,家属竟恶人先告状,扬言跟鱼塘主人没完,让他赔的倾家荡产。 封面新闻报道,2025年7月1号下午,天气闷热,28岁的小唐跑到一个村里头的鱼塘边钓鱼。 他不是这个村子里的人,就是闲着没事想钓点鱼解解闷,结果,一不留神就出了大事。 小唐挥动鱼竿时,竿子不慎甩到了头顶上的高压电线,他一下子触电了,直接倒在地上浑身冒烟,烧得不成样子。 和他一块儿去的那名女子吓坏了,赶紧跑去找人帮忙。 鱼塘的主人老莫,一听动静就赶了过去,帮忙处理现场。 小唐被大伙儿七手八脚抬上救护车,送进了医院抢救。 小唐本来是兴致冲冲去的,他平时就爱钓鱼,玩了好几年了,经验不少,哪想到这回栽了个大跟头。 老莫赶到时,看到地上躺着个人,也愣了,他寻思这是谁啊?咋跑我鱼塘来了? 他根本不认识小唐,后来才听说,小唐是朋友老范带进来的另一个朋友。 那天小唐这帮人,也没跟老莫打招呼,就自顾自地跑来钓鱼了。 老莫的鱼塘不是对外的,就是朋友们偶尔来钓钓,他家里自己养鱼图个乐子。 平时朋友过来,老莫都会叮嘱几声,说千万别靠近高压线那块钓,危险着呢! 可这回,老莫没能警告成,结果弄出这么个祸事。 触电那会儿,动静可大了。高压电线放电的瞬间,发出“轰”的一声爆炸响,整个村子都听得清清楚楚,不少村民还以为是哪儿放鞭炮呢。 等大家凑过去一看,不光人伤了,高压线放电还蔓延开来,把附近十多个鱼塘都影响了。 鱼塘里的鱼,哗哗地翻肚皮死了一片,初步估摸着得有4000多斤。 老莫看着自己的鱼塘也遭了殃,也是一阵心疼,这些鱼他养了好一阵子,一下子就没了,损失不小。 可这会儿,他顾不上心疼鱼,光是担心小唐的命就够他忧心的了。 小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一检查,情况糟透了。 他全身有八成地方都烧伤了,伤得非常重,能不能保住命都说不准。 他的家人接到消息,急得团团转,眼泪都止不住。他们知道小唐钓鱼是老手了,平时挺小心的,谁知道这回这么倒霉,碰上这种事。 如今,在全家的心思都扑在救人上,只要小唐能挺过来,比啥都强。 不过,他们也表示,这事儿不能就这么算了。等警方和相关部门查清楚原因,该谁负责就追究谁,到时候再走法律途径维权。 有人说,家属准备维什么权?未经塘主同意,私自去鱼塘钓鱼,违规操作碰高压线,触电烧伤,还电死4000多斤活鱼,与塘主无干,触电自己负责,还得赔偿塘主和触电给供电系统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唐在没打招呼的情况下就来到老莫的鱼塘钓鱼,如今他出了事,老莫需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老莫的鱼塘并非经营性场所,仅为朋友偶尔钓鱼的私人场地,不属于该条款中“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范畴。 并且,老莫在朋友来钓鱼时,会提醒不要到高压线下钓鱼,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此次事故是由于小唐自身未注意安全,挥动鱼竿碰到高压线导致触电,并非因老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所以,从这一法条来看,老莫不应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造成小唐触电损害的直接原因是高压电线放电,高压电线的经营者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小唐作为具有多年钓鱼经验的成年人,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挥动鱼竿,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这个法条,即使高压电线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也可以因小唐的重大过失而减轻其责任。 同时,这个法条主要规范的是高压电线经营者的责任,与老莫是否担责并无直接关联,但从整体事故责任划分角度,可说明小唐自身过错对责任认定有重要影响,进一步表明老莫在此次事故中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来看,小唐在未打招呼的情况下到老莫的非经营性鱼塘钓鱼并触电受伤,老莫的鱼塘非经营场所,从法律角度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小唐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封面新闻 20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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