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叫了一个1对1的直达跑腿,把3台7999元的苹果手机给客户送过去。可没想到,骑手没给送到店里,也没有通知收件人,而是直接把包裹放在过道的废纸板上,隔壁店家看到包裹后,以为是他们的,拿了进去,等收件人找到包裹拆开后,发现里面只剩下2台手机。男子认为骑手送货流程有问题,可骑手却说:我不是放门口拍照了吗?你花12块钱要啥自行车,报警吧,我配合你,丢手机跟我没关系。
7月4日,河南都市频道报道,程先生说6月15日中午,有个客户找自己要买3台苹果手机,每台的售价是7999元。因为自己没时间送货,就在货运平台上找了个一对一的跑腿直送服务。
骑手把包裹送到地方后,既没有直接进店,也没有联系收件人,而是把包裹往过道上的纸板上一放,拍张照片就走了。
到了下午,客户岳先生迟迟没有收到货,以为是自己报价低了,程先生把手机卖给了别人,也没在意。
直到晚上,程先生见自己的货送出去了,但是岳先生一直没付钱,就让他把钱付一下。
岳先生懵了,说自己根本没收到货。程先生一听,赶紧联系骑手,可怎么也联系不上。直到第二天早上8点多,才打通电话。
骑手一口咬定自己百分百把货送到了,还在平台上拍了照片为证。
程先生把照片发给岳先生,岳先生跑到照片里那个地方,发现包裹早已经没了。
报警后,刚好邻居门口有监控,从监控中看到,骑手把包裹放在废纸堆上,拍了照就走了。
包裹放在那里差不多一个多小时没人动,后来隔壁店铺的员工看到有个包裹在那里,就拿回了屋里。
邻居解释说以为是他们店里的,问过老板后,老板说不是他们的,他们就把包裹先放在了店里,等着人来领。
邻居当着岳先生妻子的面,拆开了包裹,发现里面是2台手机。
得知3台手机只剩下了2台,陈先生特别郁闷,明明岳先生的店离放手机的地方就几步远,店里当时也有人,骑手为啥不直接送进去。
他给骑手发去信息,询问对方为何3台手机,只剩下2台了?
骑手却反问他:“你的意思是我拿走了一台是吧?”
程先生又质问骑手为啥不把包裹直接给收货人,而是扔在别人门口。
骑手回答:我不是放在门口拍照了吗?你花12块钱要啥自行车,报警吧,我配合你,丢手机跟我没关系。
之后,骑手把程先生拉黑,联系不上了。
程先生找来了记者,骑手告诉记者,他从程先生那里取走的确实是3台手机,但是送到地方后,收货人的后门关着,他把货放在门口,但是有联系收件人。
岳先生却说骑手没有联系他,并且骑手已经到店门口了,正常不是应该送到店里,放在外面算怎么回事?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记者再次联系骑手,对方却不接电话了。
程先生觉得骑手很可疑,他从送货流程上就不对,如果他问心无愧,就应该出来证明一下,而不是多次打电话打不通,联系不上。
并且如果骑手当时把货直接交给岳先生,也不会出现后面这些事情,同时,程先生觉得送货平台也有责任。
平台回复说这是骑手和客户的货物验收纠纷,因为双方说法不一致,建议报警处理,以警方结果为准。
而且平台还提醒过,禁止运送价值3000元以上的物品,用户下单时没备注物品价值,贵重物品出现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目前,程先生已经报警处理,但是他和骑手给出的说法是不一样的,骑手认为自己将3台手机送到了店门口,并拍照了,手机丢了跟他没关系。
可程先生却认为骑手送货,直接把货丢在废纸板上,导致少了1台手机,货物丢失,骑手是有责任的。
有人说:我自己就是骑手,这种大金额的单子,反正我是不可能随便一扔就走的,这骑手有问题。正常的送货流程:拍照、录音、验证码,该走的流程全部走完,才放心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程先生在平台下单后,平台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安全、合规的配送服务,骑手接单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及时的将手机送给收件人。
可骑手在配送货物的过程中,到了收件人隔壁的店铺,却没有将货物送进店里,也没有通知收件人,而是直接把手机丢在了过道里,等货物被找到时,三台手机已经只剩下了2台。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配送过程中,骑手存在过错,导致货物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骑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走程先生的手机,还可能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46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3部手机,从程先生的店里出来后,只经过了骑手和隔壁商家这2个环节,具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还有待后续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