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广东惠州,男子担心“花呗”逾期,持刀闯入一出租房,抢走房内一失足女1180元。事后是还了“花呗”,但也悲剧了,被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男子不服,辩称自己向对方要的是拖欠自己的赌资,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等等,男子的辩护人也认为男子不构成抢劫,即便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抢劫,也不属于“入户!”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惠州中院)
据悉,2022年5、6月期间,男子吴某在某出租房内与失足女子张某进行过交易。
2023年6月5日,吴某因没有找到工作、经济窘迫、无钱还“花呗”,又不想因“花呗”逾期还款从而影响自己儿子的大学助学贷款,遂萌生抢劫失足女财物的想法。
当日10时许,吴某在一立交桥附近寻找游荡的摩的司机,问其有没有失足女。
摩的司机称可以帮其联系,然后载吴某到达一公寓并告知吴某失足女就在507房。
吴某随后戴着口罩、帽子,身背一黑色双肩包搭乘电梯到5楼后,行至507房敲门,进入房间后发现房间里的人正是与自己发生过交易的张某。
随后吴某放下双肩包向张某提出借钱,遭到张某的拒绝后,抓住张某的右手反拧按压在房间的床上,见张某呼喊还从身上的包里拿出毛巾捂住张某嘴巴,并拿出白色绳子将张某的双手反绑到身后。
之后,吴某拿出一把黑色尖刀恐吓张某告诉其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
张某为避免自己的钱被抢,主动提出与吴某发生关系,遭到吴某的拒绝后,无奈将密码告诉给吴某。
吴某操作张某的手机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向其本人微信账户转账人民币1180元。转账后,吴某见张某比较老实,给张某松绑,将张某的手机带走,警告张某不要报警,10分钟后再到一楼保安亭拿回手机,而后逃离现场,并在路上丢弃毛巾。
得手后,吴某将所抢的财物用于归还“花呗”、充话费等消费使用。
同日,张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报警,吴某被警方抓获。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不论抢劫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有入户抢劫的等任一情节之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发后,吴某被指控涉嫌抢劫罪。由于吴某曾因犯抢劫、杀人罪获刑18年,本次案发时,离刑满释放还不足五年,属于累犯。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以犯抢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2000元罚款。
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声称向张某要的是打牌欠自己的钱,自己没有持刀、钱是张某自己按指纹转给自己的,自己被张某诬告等等。
吴某的辩护人也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只能表明吴某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构成抢劫罪。即便认定吴某构成抢劫罪,因吴某与张某在案发前便互相认识,入户前并不具有实施抢劫行为的意图,且是经过张某允许进入涉案公寓,该公寓系张某从事非法交易的经营场所区别于一般的住宅等等,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由于在案证据显示,吴某不知道张某搬至涉案公寓507房,其与张某没有任何联系就直接到张某居住的507房要求张某偿还一年多前的赌债,明显与与常理相悖。
再加之,吴某为偿还“花呗”欠款,遂预谋抢劫某失足女,事先准备了刀、绳子、毛巾等作案工具,假借嫖娼之名,通过一摩的司机得知失足女居住在涉案公寓507房后,进入507房后发现失足女系之前发生过交易的被害人张某,遂向张某提出借钱,遭到张某拒绝后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张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1180元给其,得手后为防止张某报警,将张某的手机放在一楼保安室等等以上事实,有吴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二人的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监控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构成抢劫罪,定性准确。
关于吴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的507房符合“户”的标准,兼具非法交易活动和家居生活住所的功能;
吴某的供述与张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吴某进入涉案507房时,房内没有其他人员,即507房此时不处于营业状态;
吴某供述案发当时张某为避免被抢劫钱,主动提出发生关系,遭到其拒绝,可见吴某进入涉案507房前没有与张某进行交易的故意,仅有抢劫的犯意;
另吴某假借非法交易之名通过摩的司机得知失足女居住在涉案507房,无论是张某邀请其进入还是其敲门得到张某许可进入,均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张某的邀请或者许可是受蒙骗而作出的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以上,足以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量刑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在一审庭审中翻供,不具有坦白情节,一审法院考虑到上述情节,在量刑上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