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老人无视警告、不听劝阻,到村里的公共采石坑里洗澡导致溺亡,家属索赔15.8万,法院这样判!

文化灯塔主 2025-07-03 17:33:06

四川资阳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溺亡事件。一位7旬癫痫老人贺某,无视警告、不听劝阻,到村里的公共采石坑里洗澡,结果不幸溺亡。事后,家属要求最后一个在坑里采石的村民许某、村委会、镇政府承担老人死亡30%的责任,赔偿15.8万余元。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法院的判决更是让人深思。

2024年4月,村民许某在采石场采石,采石时从原石场基础上进行了下挖。随后,村委会不让许某再进行采石。同年5月后许某没有再采石,并对采石场留下的坑道进行了部分回填。而后该采石处因下雨形成一小堰塘。70多岁、患有癫痫病的贺某,经常到小堰塘里洗澡。2024年9月4日19时30分许,贺某再次到小堰塘洗澡,结果不幸溺亡。

事发后,贺某的家属难以释怀,将许某、村委以及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老人死亡30%的责任,赔偿15.8万余元。贺某家属认为许某非法采矿,且形成了深坑,在收到村委、镇政府的整改、回填要求后没有回填,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认为村委会未对许某回填的结果进行跟进督促、检查核实,未履行职责。认为镇政府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栏而未设置,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距离案涉堰塘十米远,对于不识字的农民老人提醒作用微小、形同虚设。

面对贺某家属的控诉,许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自己采石行为并无特殊性,不存在故意扩大危险或违规操作情形。自己在接到停止采石通知后立即停止了采挖,且按要求进行了部分回填,已经完成合理范围内的处置,不存在过错。村委会、镇政府也拒绝承担责任,辩称已经对采石场尽到了管理责任,悬挂了警示牌,村民也进行了劝阻,贺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有危险却不听劝阻,加上年岁大和疾病因素,才导致了死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贺某溺水区域系开放性水坑,不具有相对封闭性。许某于2024年4月在原址上进行了采挖,但之后许某在事发前已停止采挖行为,该采石场已非许某个人经营场所。村委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应符合社会公众对安全保障的一般期待。死者贺某生前常年生活于事故发生处,对发生事故的水坑堰塘情况十分熟悉,应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和分析能力。贺某对警告标识牌视而不见,自行前往涉水区域洗澡。且在他人劝阻其不要到水深处洗澡时,未予理睬,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镇政府非涉事水坑堰塘的主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镇政府存在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更没有证据证明贺某的死亡与该政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镇政府已在事发现场附近设置了“禁止下库游泳”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贺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年近七旬并患有多种疾病,明知进入案涉水坑洗澡存在风险,应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但仍然进入该区域洗澡并导致溺亡,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最终驳回了贺某家属的全部诉请。一审判决后,贺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安全无小事,生命至上。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尤其是面对潜在危险时,更应谨慎行事。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和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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