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小区3号楼单元门被一辆无牌照、无联系方式的摩托车堵住,居民上班上学受阻。十几个住户围聚争论却无人敢挪车,最终李女士报警,民警到场轻松挪车。有人理解居民怕被讹,有人认为不能因怕担责就冷漠。 (来源:法治进行时) 6月22日一大早,某小区3号楼里热闹得不行,不过这热闹可不是啥好事。住在这栋楼的李女士,像往常一样,急匆匆地送孩子去上学。 可当她走到单元门口时,只见一辆摩托车横七竖八地停在那,把单元门堵得严严实实,连只小猫都别想挤过去。 李女士围着摩托车转了好几圈,一边拍着车座,一边扯着嗓子喊:“这是谁的车?赶紧挪一挪,孩子上学要迟到啦!” 可任凭她喊破了嗓子,周围连个车主的影子都没见着。李女士没办法,只好扯着嗓子喊邻居来帮忙。十几个住户都围了过来,大家看着这辆摩托车,都皱起了眉头。 这车咋没牌照?一个大爷眯着眼睛,仔细瞅了瞅摩托车,嘟囔着说。 就是,也没留个联系方式,这可咋整?旁边的阿姨也跟着附和。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争论起来,有的说直接把车抬走,有的说万一弄坏了车主找麻烦咋办。 居民们的情绪也从最初的疑惑,逐渐变成了焦急,最后甚至有些愤怒了。可即便如此,还是没人敢第一个动手挪车。大家都站在那儿,大眼瞪小眼,就像一群被施了定身咒的人。 有个年轻小伙子实在忍不住了,挽起袖子就想动手,可刚走了两步,又停了下来,嘴里嘟囔着:算了算了,万一被讹上,我这一个月工资都不够赔的。 就这样,大家在单元门口僵持了好一会,最后,一个个都垂头丧气地陆续回家了。李女士看着这场景,又着急又无奈,没办法,只好报了警。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完情况后,二话不说,轻松地把摩托车挪到了一边。单元门终于畅通无阻了,可居民们心里却五味杂陈。 有人说这些居民太胆小了,不就是挪个车嘛,有啥好怕的;可也有人觉得,现在这种事太多了,万一挪车的时候不小心把车弄坏了,车主肯定会不依不饶,到时候有理都说不清。 其实,这事也不能全怪居民。现在确实存在一些不讲道理的人,大家怕担责任也是情有可原。 不过,也不能因为怕担责就变得冷漠无情。要是大家都能互相理解、互相帮助,遇到这种事一起想办法解决,那该多好。 1,在这起事件中,摩托车车主将无牌照且未留联系方式的摩托车停放在小区单元门口,严重阻碍了居民的正常通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虽然此事件发生在小区内,但小区道路也属于广义上的道路范畴,车主未悬挂车牌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该法律条款,若被交警发现,将面临车辆被扣留,并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车主随意停车堵塞单元门,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出行,侵犯了其他居民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车主的停车行为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给其他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不便。 虽然目前法律对于这种轻微的影响相邻权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如果因车主的停车行为导致居民遭受了实际损失,比如因送孩子上学迟到被单位罚款等,居民有权要求车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3,大家在面对被堵的单元门时,虽然有挪车的想法,但因担心被讹而不敢行动。从法律层面来说,居民们这种担忧并非毫无道理。 如果在挪车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摩托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居民在挪车时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损坏车辆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车辆受损,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居民是出于紧急避险的目的,比如为了救助被困在楼内的危急病人而挪车,且在挪车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时居民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在此事件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小区物业有义务对小区内的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在单元门口设置明显的停车标识或者挪车电话等,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如果物业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导致居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才是有心的物业吧。山西一小区弄了个人工降雨,就是在楼顶弄了一排喷水器,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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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7xxx44
无牌照砸了都没事,太胆小,[抠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