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重庆的女大学生小郑,家里条件不算宽裕,她就想趁着暑假做点兼职,给家里减轻点负担。经人牵线搭桥,她去给陈女士的女儿当家教。那时候陈女士的女儿刚放五年级暑假,马上要升六年级了,想着趁假期把语文和英语好好补补。 小郑这人特别实在,责任心也强。每天上课前,她都会花一个多小时认真备课,那些资料攒起来都有厚厚一本了。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她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光是通勤就得花3个小时。 她心里就想着,既然接了这个活儿,就得把孩子教好。就这样,她一共上了17次课,总共41个小时,按照之前说好的,家教费是4100块钱。 而且,小郑还特别贴心,看到孩子学习生活上缺啥,就帮忙买了187.07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后来,陈女士的女儿运气不错,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初中。陈女士就说家里要休假,补课也就结束了。 结账的时候,陈女士皱着眉头跟小郑说:“闺女,我这手头最近钱有点周转不开,下个月肯定给你结清家教费。” 小郑一听,想着陈女士可能确实有难处,就答应了。 可谁能想到,这钱一拖就是一年多。这一年多里,小郑心里一直惦记着这笔钱,毕竟这是她辛苦赚来的。她给陈女士打了几百个电话,陈女士就只接了一次。 那次陈女士在电话里说:“小郑,我现在在四川老家,手机坏了,等我回去就给你结工钱。”小郑虽然心里有点着急,但还是选择相信陈女士。 然而,日子一天天过去,陈女士那边还是一点动静都没有。到了2025年7月,小郑实在等不及了,又给陈女士打电话。 这一打,电话那头传来的是空号的提示音。小郑感觉事情不妙。她赶紧跑到陈女士家去,使劲敲门,可不管她怎么敲,里面一点回应都没有。 小郑没办法,只好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一调查,告诉她陈女士已经搬走了,至于搬到哪去了,谁也不知道。 小郑站在陈女士家门口,眼泪在眼眶里直打转。她心里委屈极了,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就这么没了着落。 小郑的父亲看着女儿这么委屈,心疼得不得了。他陪着女儿一起来到陈女士家门口,对着门大声喊:“我们孩子不容易,出来兼职打工就是为了完成学业。你不给钱,孩子连生活费都快没了。做人得讲良心!”可不管他们怎么喊,门还是紧紧关着。 小郑的朋友们知道这件事后,都替她抱不平。有人说:这陈女士太过分了,说什么手机坏了、不在重庆,这分明就是借口。现在转账这么方便,真想付钱,分分钟就能转过来,她就是想耍赖。 还有人说:小郑太善良了,追要了一年多,都没提耽误的时间成本和来回的交通费。真是人善被人欺。 小郑现在心里特别难受,她不明白,自己明明那么努力地工作,为什么就遇到这种不讲诚信的人。 她只希望陈女士能看到新闻,能有点良心,把那4287元的费用给她。毕竟,这钱对她来说,不仅仅是数字,更是她辛苦付出的回报。 1,从合同层面来说,小郑给陈女士的女儿上课,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你教书、我付钱”的口头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所以,口头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陈女士承诺支付家教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直接失联搬走,这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郑有权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支付家教费4100元的义务。 2,小郑帮陈女士买了187.07元的学习和生活用品,陈女士享受了这些物品带来的利益,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陈女士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小郑有权要求她返还这187.07元的费用。 如果陈女士一直拒不支付这笔钱,小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上课的记录、购买物品的凭证、与陈女士沟通的记录等。 一旦法院判决陈女士支付费用,而她仍然不履行判决,小郑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来保障小郑的合法权益。 您觉得遇到这种耍赖拖欠工资的人,该怎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呢?
如何看待当小三的女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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