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女子与男友准备结婚时,发现男友不仅已经与其他女性结婚多年,还早已经有了孩子

闻花听叶 2025-05-20 10:24:19

湖北,女子与男友准备结婚时,发现男友不仅已经与其他女性结婚多年,还早已经有了孩子,因受不了欺骗遂与男友分手并将男友拉黑。不久后,女子的男友又通过共同好友找到女子对女子进行言语攻击、刺激。过程中,女子数次向男友表示要自杀,女子的男友并没有当回事,结果女子真的自杀身亡!虽然女子系自杀,女子的家属难以释怀向女子的男友索赔140万元。女子的男友不愿意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据悉,2021年3月,时年27岁的女子杨某与比自己大6岁的男子朱某结识。 朱某早在2011年就已经与女子肖某结婚,婚后还生育一女,但在与杨某认识时,却向杨某谎称单身并主动追求杨某。 同年4月,杨某与朱某确定为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 期间,朱某多次向杨某表示想要和杨某结婚、生子,两人还互相前往彼此的户籍家乡游玩。 2021年6月,杨某怀孕,不过没过多久,就在朱某的劝说下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自2022年2月起,杨某对朱某感情越来越深,多次在朱某资金困难时,帮朱某贷款、还款,助其渡过难关。 2024年1月16日,杨某怀着美好憧憬准备与恋爱3年的朱某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结果却发现朱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因受不了欺骗,杨某决定与朱某分手并删除了朱某的全部联系方式。 随后杨某并向其他好友倾诉自己的遭遇和打算,杨某的好友们纷纷谴责朱某并劝杨某不要回头重新生活、搜集证据起诉朱某主张赔偿等等。 虽然杨某表示认可,但同时也向朋友们吐露了轻生的念头等。 2024年1月22日,杨某网上订购木炭准备轻生但又于次日取消订购木炭。 由于因杨某删除了朱某的全部联系方式,朱某于2024年1月23日至24日上午通过二人共同好友微信转发信息,与杨某互相进行言语攻击、刺激(期间,杨某数次表示会真的自杀,但朱某自认脚踏几只船并表示不怕杨某闹事、大不了一起去死、敢作敢当等等)。 2024年1月24日下午,杨某最终在写下遗书留下身份证后,自杀身亡。 2024年1月25日傍晚,杨某的朋友发现杨某自杀报警。 警方介入后,初步断定杨某系自杀。 虽然如此,杨某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朱某的欺骗和刺激侮辱行为是导致杨某自杀的原因。于是要求朱某赔偿,遭拒后,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140万余元。 法庭上,面对杨某父母的控诉,朱某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杨某的自杀行为是一个复杂的心理和社会现象,其背后可能涉及多种因素。 第二、杨某自杀系为自身故意所为,杨某作为一个身体健康、心智正常的30岁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三、杨某在2024年1月22日晚上就购买了木炭、铁盆,说明早已经为自杀在做准备,自己与杨某聊天发生在之后且言语虽然有些过激,但是系杨某在发出威胁性的言论之后的反驳,属于一般人的正常回应。 等等…… 法院怎么判? 法院除了查明前述事实外,另查明杨某在与朱某交往期间,转给朱某53万余元,朱某转给杨某25万余元,差额为27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杨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朱某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导致杨某据此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和终止妊娠手术、身体受损,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过错。 杨某发现被朱某欺骗后,精神也因此受到刺激。嗣后,表达出轻生念头。 2024年1月23日至24日,杨某向朱某发送轻生信息后,朱某不但未问询和到达杨某住所进行规劝和安慰,反而与杨某互相进行言语攻击、刺激。在向朱某发送轻生信息的数日内,朱某在明知杨某已经出现轻生想法的情况下,亦未向杨某亲属、好友通报其状况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可见杨某的轻生行为确与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也构成一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不过,感情上的“合”与“分”,无论双方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朱某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但与杨某自杀之间只能构成间接的因果关系。 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无论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 杨某应理性面对感情遭遇,而不应当采取极端方式,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朱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核定杨某父母提出的各项诉求后,最终判决朱某限期赔偿杨某父母33万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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