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28岁男子,婚期定在5月8日,他1日回老家,跟家里人商量结婚的事,万万没想到,他吃了爷爷给他炖的一只大肥鸡,第二天直接进了ICU昏迷不醒,医生说必须换血,30多个乡亲开车跑到医院,给男子献血5400毫升,抢救13天,却还是没把他从鬼 门 关拉回来,罪魁祸首竟然是那只鸡。真相太痛心了。网友:喜事变丧事,让一家人咋活?
5月16日,津云报道了一起案例,让人惋惜不已,同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都说人生有4喜,其中之一就是洞房花烛夜,28岁的马先生,把婚期定在5月8日,他即将和相爱多年的未婚妻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5月1日,他回到老家济宁,准备跟家人商量结婚的具体事宜。
马先生的婚事,是这个家庭的头等大事,一家人都沉浸在即将添人进口的喜悦里。
马先生的爷爷,看心肝宝贝一样的孙子回来了,亲自下厨,给他炖了一只鸡,眉开眼笑的把一盆香气四溢的炖鸡端到马先生面前,看他吃的津津有味,爷爷看在眼里乐在心头。
炖鸡没吃完,放在了冰箱里,第二天,在没加热的情况下,马先生又吃了几块。
没想到,吃完没多久,马先生就肚子疼、发烧,浑身都不舒服。
年轻人有个头疼脑热的,仗着年轻力壮也没当回事,他还以为吃了刚从冰箱拿出来的剩菜,冷菜,导致腹泻呢,于是,马先生就随便吃了点药。
可药下肚后,马先生不但没好,反而严重了,他发现小便不对劲,皮肤也蜡黄,这才引起他自己和家人的重视,毕竟婚礼在即,身体不能出问题。
于是,家人七手八脚,把马先生送进医院,可一到医院就进了ICU,晚上 7 点就昏迷不醒,医生一看大事不妙,赶紧建议转院。
这时,大家才知道,马先生之所以变成这样罪魁祸首竟然是爷爷做的那只鸡。
原来,那是一只瘟鸡,众所周知,老一辈人,都有吃不饱穿不暖的经历,所以,过日子精打细算,很是节省。
瘟鸡爷爷不舍得扔,觉得吃了没事,就做给孙子吃了,而马先生不知道是瘟鸡,吃的大快朵颐,当天没啥反应,第二天就不行了。
此时的爷爷号肝肠寸断,追悔莫及,他没想到,自己的一个错误举动,竟然把孙子推向死亡边缘。
医生建议给马先生换血,消息传来,为了拯救马先生的生命,30多个乡亲自发组团来到医院,给他献血5400毫升,3天时间,捐款8000多元。
但遗憾的是,5月15日晚 8 点 20 分,马先生在抢救13天后,还是救治无效,永远的走了。
马先生是因为吃了瘟鸡,导致食物中毒身故的。
有人质疑,难道只有他吃了有病的鸡?其他人吃了吗?为什么没死?为什么只有他吃了才出现问题?还是大家知道鸡肉有问题,就只给他吃而其他人都不吃?
有人认为,重点是隔夜的鸡放冰箱里,拿出来没加热直接吃了!这样肯定要腹泻,继而引发一系列反应,个人认为跟吃的病鸡没关,因为小时候实物缺乏,病死的鸡鸭鹅病猪羊,啥都吃也没事。
要说和死鸡有关系,那么我小时候死了上百回了。小时候家里喂很多鸡,记忆中每年至少发两回鸡瘟,多的时候陆陆续续死几十只,死鸡都是吃掉的,谁也不会扔,那时候也没有冰箱,也没有高压锅,都是炖了吃,哪家哪户不是这样呢?死鸡死鸭包括死猪,谁舍得扔啊,没听说哪个吃死的。现在条件好了,不吃了,但并不意味着死了人就是吃死鸡的原因。
这个案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先生的爷爷炖食的鸡,属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此类肉类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马先生食用瘟鸡后导致死亡,符合该条款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要件。
爷爷因节约观念没丢弃瘟鸡,虽无直接故意,但存在过失。
但爷爷作为家庭成员非食品生产、销售者,一般不构成此罪。
但此案例警示公众,处理食品时应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过失导致严重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爷爷炖食的瘟鸡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明显违反该条款规定。
家庭消费中处理食品也应遵循基本安全标准。爷爷的行为虽非生产经营,但违反食品安全基本原则,导致严重后果。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爷爷明知或应知瘟鸡存在安全隐患,仍炖食给孙子,导致其食物中毒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马先生的死亡与食用瘟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爷爷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朔东
盐?工业盐?
我不是杠精
这就是命中注定,别人吃了也没事,他吃了就不行,阎王爷就是要收他了
夕阳无限
六七八十年代,自家病死的鸡猪大把人拿来吃,瘟鸡有那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