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后,其弟弟要继承80000余元遗产,不料,此时却突然跳出来一女子,自称是老人的“干女儿”,也要求分一半遗产,如何评价此案?(来源:裁判文书网) 家在安徽霍县的张老汉因终身未娶,独居生活清苦,最终被村里评为了“五保户”。 2014年间,张老汉来到菜市场买馒头时,与卖菜的中年妇女李某有了初次交集。 李某见张老汉佝偻着身躯,走路踉踉跄跄,实在可怜,心中顿生怜悯之心,便带着张老汉来到自家中吃饭。 从那以后,李某和张老汉的关系日渐亲密,李某也将张老汉当成了自己的亲人经常去其家中进行照料。 张老汉同样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遂与李某认了干亲。 几年后,张老汉寿终正寝,其弟弟赶到其家中为其料理了丧事。 事后,在整理遗物时,衣柜深处的铁皮盒里露出几沓现金。经清点,共计8万余元。作为唯一血亲,张老汉的弟弟按法定继承办理了遗产手续,这在村里人看来并无不妥。 然而就在此时,李某却突然找上门来,表示她作为张老汉的干女儿,在张老汉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理应也分得部分遗产。 张老汉的弟弟并不认可李某的说法,遂对其分配遗产的要求表示了拒绝。 李某随即一纸诉状将张老汉的弟弟告上了法院。 诚然,在事实上来看,李某和张老汉并没有亲缘关系,所谓的“干女儿”也并非法定的继承身份,不被法律所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李某就无法获得遗产的资格。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简单来说,只要李某能证明她在张老汉生前对其悉心照料,无论是生活还是精神上都给予了关怀,且这种扶养行为符合该法条中“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形。 李某就有权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对此,李某表示她在同张老汉认干亲后,就一直以父女关系进行相处,平日里,其经常来到张老汉的住处送一些吃的喝的,在精神上也给予其照顾和温暖。 可以说,两人不是父女却更胜父女。 那么其所诉又是否属实呢? 经法院通过实地走访、调研,能够确认平日里李某的确对张老汉尽到了扶养义务。 也就是说,李某有权去分得张老汉身后的遗产。 至于张老汉的弟弟,虽然在继承权上没有异议,但在具体的继承份额上,虽其主张对张老汉也尽到了必要的扶养义务,但却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继承张老汉身后的财产,根据双方对张老汉扶养的具体情节,酌定由李某分得其中的40000元。 总之,李某终是为自己的善良获得了应有的奖赏。 也正应了那句话,当善意被看见,当真心有回应,这世间的因果轮回,终会以最朴素的方式,让每一份真诚都找到它的归处。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图片仅供示意)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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