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可貌相!”上海,一名穿着华丽的女子吃完饭后,先是将鼻涕纸扔进碗里,而后又扔进辣椒油里。更令人侧目的是,随后又拿勺子用力压了压辣椒油。女子全程淡定自若,做完这一切后又若无其事地离开。网友炸锅!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看这个女的打扮和气质,也不像是没有文化、涵养的人,怎么能做出这么不文明的事情,真是人不可貌相!
有网友表示,以后饭店的辣椒酱还能吃么!太恶心了!恶心也就算了,万一女子要是有个什么病,那才真的是坏!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有些人是天生的坏,终于不给打码了,就该好好曝光曝光这样的人!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其实,女子的行为不只是不文明!从法律上来讲,也已经违法!
1、第一、女子的行为属于浪费食物行为!
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反食品浪费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女子到饭店吃饭与饭店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饭店基于与女子之间的合同向女子提供免费的辣椒油。即便饭店没有明说,女子按照习惯也应当知道,摆放在桌上的辣椒油是按需自取。女子吃完饭后将鼻涕纸扔进辣椒油里,导致辣椒油不能食用,很显然属于浪费行为。
2、第二、女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女子吃饱饭付完钱后与饭店的合同关系就已经消灭。这种情况下,在临走时,将鼻涕纸扔进饭店的辣椒油里,也有明显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故意。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一瓶辣椒油不值什么钱,饭店也可以就此向女子索赔,甚至报警要求警方追究女子的责任。
3、第三、女子是将鼻涕纸丢进辣椒油里,而非将鼻涕直接擤进辣椒油里,饭店的工作人员是很容易发现的。饭店基于卫生、安全的考虑应当及时更换掉辣椒油。故而,即便女子具有传染病,这么做也没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除非饭店视而不见,没有及时更换辣椒油。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114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饭店真的视而不见,继续给其他顾客食用,也会被严惩!
4、第四,这次为何媒体没有给女子的打码,媒体没有给女子打码是否会侵犯到女子的肖像权、名誉权?
《民法典》第1018、1019、102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4、1025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具体到本案,媒体基于公共利益,舆论监督,客观事实的报道,虽然使用了女子的肖像,也给女子的名誉造成了影响,但是并没有侵犯女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5、最后,女子这次真是因小失大,丢人丢大了!
而这也再次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给他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事您怎么看?
大鲜
敢污染食物 别人还要回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