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两名顾客到一家花店各自花了100元买了一盆茶花,谁知不久之后,花店老

重瓦下庆 2025-05-01 11:12:25

河南驻马店,两名顾客到一家花店各自花了100元买了一盆茶花,谁知不久之后,花店老板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称自家售卖的茶花侵犯了人家的新品种权,要求花店赔偿5万元,可是花店老板直呼冤枉,自己才挣了40块钱,怎么就要赔偿5万了?

据花店店主崔先生介绍,去年的4月份,店里来了两名顾客指名要求购买茶花,因为自己进购价格是80元一盆,所以就以100元一盆的价格出售,两盆花一共挣了40元。

可是,之后不久,店主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称自己侵犯了人家的新品种权,自己卖了这么多年的花,自己从来没听说过这个词,怎么还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两盆花一共才挣了40元,就要赔偿对方5万元,确实是无法接受。

尤其是这样的茶花从外观和枝叶上,是无法分辨什么品种的,而崔先生的妻子也表示,侵权的事情,你应该去找源头,不能盯着我们小商小贩。

而崔先生进货经销商则表示,自己也干了这么多年了,也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情。不过,原告表示,并不是针对崔先生,而是针对整个的市场,不过,原告方表示愿意继续沟通和协商。

事发后,有人说,听说韩国申请了饺子的专利,是不是以后在家吃饺子,还要给韩国钱?

还有人说,这种茶花很多年了,现在某个人注册了就是他的了,别人就不能卖了,这样不合适,就像之前一个人用自己名字做网名,结果也被别人注册了,反过来将这个人告了要赔偿是一样的。

那么,这个新品种权是什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崔先生销售茶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所售茶花确实属于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且崔先生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就进行销售,那么从行为上初步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但是,崔先生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进一步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对于“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也就是说,如果崔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并不知道所售茶花侵犯他人新品种权,且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等相关证据,那么他有可能不承担赔偿5万元的责任,不过可能需要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合理的维权开支。

至于赔偿数额,如果最终认定崔先生构成侵权,那么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依照上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3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在本案中,崔先生获利仅40元,但不能单纯以其获利来确定赔偿额,还需综合其他因素考量。

最后,还是提醒广大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对于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要有一定的了解,尽量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合规,保留好相关凭证,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3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