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女子因腹痛到市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女子患有胰腺炎,建议女子住院治疗

重瓦下庆 2025-04-29 09:49:00

内蒙古包头,女子因腹痛到市医院就诊,门诊初步诊断女子患有胰腺炎,建议女子住院治疗,并进行CT检查明确病情,女子拒绝。次日女子再次来到医院,经检查后确诊为急性胰腺炎,结果16小时后女子死亡。女子家属认为,医院采取的治疗不全面,存在明显过错,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22万余元,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据悉,女子孙某60岁,因腹痛难忍来到市医院进行检查,门诊的医生结合孙某的病情初步判断孙某患有胃炎,同时也不排除胰腺炎的可能。

为了明确病情,医生建议孙某入院治疗并接受ct检查,却遭到了孙某的拒绝。

孙某回家后腹痛的症状没有任何的缓解,反而还有加重的趋势,次日孙某再次来到市医院进行检查。

经过医院的检查,孙某确诊为急性胰腺炎,于当日14:00许办理了入院手续。结果16个小时后,孙某病情突然加重,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孙某离世后,其家属认为医院没有采取正确的治疗手段,与孙某的死亡存在关联性,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与医院协商未果后,孙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2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同时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孙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本次事故当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不认可孙某家属的上诉,认为:

第一,孙某第1次在医院进行检查时,门诊医生已经对孙某的病情作出了初步判断,建议孙某入院检查并做ct确诊病情,却遭到了孙某的拒绝。

第二,孙某确诊病情后,医院已经对孙某制定了治疗方案。

第三,急性胰腺炎本就存在高死亡率的可能,故医院自身不存在过错。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医院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孙某家属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孙某在第1次住院检查时,医生已经明确告知孙某可能患有急性胰腺炎,并建议孙某进行检查。孙某由于对病情的不重视,拒绝配合,导致自己错失最佳的治疗时间,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医院是否不存在的过错,法院认为孙某在第2次检查时,已经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可医院并没有对患者以及患者家属进行告知,亦没有采取全面的治疗,不符合胰腺炎治疗的基础理论要求。

不过考虑到即便医院采取全面的治疗,依然无法逆转孙某患有急性重症胰腺炎的事实,故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应该承担20%的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赔偿或者家属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宣判后,孙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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