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工人在午休时偷喝了9两白酒,后回到车间工作,结果一脚踩空摔成了植物人。事后,工人的家属要求公司去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却以工人在工作期间违规饮酒为由拒绝了。后工人家属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同样遭到了拒绝,理由就是工作期间醉酒。一审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意见,可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信息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师傅已经58岁了,他是一家工厂的一线操作工。事发当天中午,于师傅的酒瘾上来了,他叫上了工友刘某一起溜出了厂区,直奔街角的一家饭店点了3斤牛栏山二锅头和4瓶啤酒。
于师傅那个馋啊,还没等菜上来,就给自己灌了一瓶啤酒,最后于师傅独自喝下了9两白酒加2瓶啤酒,而这时于师傅走路都有点轻飘飘了。
下午2点10分左右,于师傅在刘某的搀扶下,回到了车间准备干活,结果活还没干,整个人就重重摔倒在地,而且还是后脑勺磕在地面。
刘某发现于师傅快不行了,连忙打电话叫了救护车。后经医生诊断,于师傅是重型颅脑损伤,导致其成了植物人。具体什么时候能醒来,谁都不知道。
这场意外让本就拮据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于师傅的儿子小于是位外卖员,母亲还患有尿毒症,原本全靠着于师傅每月工资收入生计。现在为了吊住于师傅的命,小于不得不四处举债。
后来走投无路的小于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于师傅的情况不算工伤,他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摔倒的,但那是于师傅自己喝醉导致的,不是为了工作。
小于见公司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于是自己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同样遭到了拒绝。
人社局也认为于师傅是自己喝醉了酒,所以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一审法院也支持该观点,认为于师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喝醉酒,导致自己摔伤,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于的诉请。无奈之下,小于提起了上诉。
小于的辩护人认为:
于师傅是否醉酒,应当通过血检来确定,而不是仅凭刘某的供述以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属于醉酒。
人社局如果认为于师傅醉酒不符合工伤,应当提交酒精检测记录。
此外,从监控视频来看,于师傅是后仰摔倒的,但无法确定是醉酒的原因还是地面湿滑导致。
因此,人社局否认于师傅的情况属于工伤,并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也不足。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及“醉酒”认定工伤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人社局在认定于师傅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时,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师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进行鉴定,仅凭监控视频和刘某的证言,推断认定于师傅醉酒,显然不符合要求。
此外,于师傅的行为虽违反了厂规,但《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排除的工伤认定情形中,仅包括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在此列。
如果将违反厂规作为拒绝认定工伤的理由,这无疑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人社局的不予工伤认定,要求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对此,您怎么看?
呆地(世説新語)
于师傅的行为虽违反了厂规,但《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排除的工伤认定情形中,仅包括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