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辱骂一女子,双方在十字路口发生争执推搡,最终导致1死3伤。公安机关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家属不服,检查院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这样判了。
(素材来源:一线)
王海涛驾驶着车,想着刚完成的业务和即将见到的妻儿,心情说不出的愉悦。
归心似箭的他,来到一处十字路口。等红灯时,看到马路中间有几个男女正在厮打。
他猜测是有人犯了路怒症。
他不愿多事,只盼着绿灯赶紧亮,好快点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可人生有时候就是怕什么偏来什么。
绿灯亮起后,他启动车子的一刹那,车子突然颠簸一下。他顿感情况不妙,立马停车。
还没等他下车查看,就听到众人纷纷大叫“压人了”!
他急忙跳下车,眼前一幕让他大吃一惊,他车轮下竟躺着一个女人。
王海涛脑袋炸了!
这个女人是怎么倒在他的车轮下?
原来,5分钟前,水果店老板孙晓红,载着母亲往客户家送货。
生意繁忙的她,为省时间,特意抄了小道,她准备把车从小道转弯驶入大道时,却因车技不熟,花费了一些时间。
就在转弯期间,正好挡着一辆直行车前进路线了,她缓慢速度被对方误以为是故意挡道行为。
于是对方很恼火地把车从后面超出,在超到跟孙晓红并排时,故意摇下车窗,对她大吐脏话。
这个口吐脏话的人是刘振龙,他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因为自己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几分钟后会付出惨痛代价。
两人发生争吵后,孙晓红下车,冲到刘振龙的车窗前,大声质问,不料,刘振龙非但不道歉,反而出言不逊。
孙晓红气不打一处来,把手伸进车窗内,对着刘振龙就是一阵抓挠。
刘振龙可不是个吃亏的人,他下车与孙晓红展开了撕打。孙晓红母亲怕女儿吃亏,也走下车参与了战斗。
眼看战斗越演越烈,坐在车里的刘振龙的母亲看不下去了。她可能觉得是儿子有错在先,内心觉得歉疚吧,于是就走下车来开始劝架。
然而正在激动中的3个人,谁也听不进去劝,刘母在拉架过程中,也被孙晓红母女给多次误伤。
刘振龙怕瘦弱的母亲吃亏,就把母亲往边上推了一把,没想到用力过猛,直接把母亲给推倒在路口的左转车道上。
刘母当时可能是摔晕了,或是摔伤哪里不能动了,总之倒下后就没能自己再起来。
这时,还在撕打的3个人,也不知道是没看见,还是没顾上,总之没有一个人去搀扶刘母。
恰恰这时,绿灯亮了,王海涛一脚油门,直接把刘母给压在车轮下。
刘母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要求王海涛做出赔偿。
王海涛直呼冤枉,他压根就没注意到刘母是啥时候倒下去了,而且刘母倒地位置,他坐在车里根本就看不见。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公安机关最初认定孙晓红母女寻衅滋事罪。检察院调查后发现,3人共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孙晓红被判寻衅滋事罪后,取保候审在家,也没有让她们进行民事赔偿。
死者家属觉得很委屈,很冤,后多次找到检察院要求赔偿。
检察院调查后认为,孙晓红母女天打刘振荣是有原因的,她们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虽然母女俩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但她们的行为,跟死者被碾压有因果关系。
因此,检察院认定孙晓红母女和刘振龙共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2、刘振龙母亲被车碾压,他作为受害者家属,为何也要被判刑?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刘振龙是成年人,他跟孙晓红母女在人流量较大十字路口撕打,应该预见这个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的危险后果。
他把刘母推倒在地后,没有对母亲尽到救助义务。而是放任她倒地不管。最终导致母亲被车辆碾压。
因此,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没有认定王海涛的刑事责任,但他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4、孙晓红母女和刘振龙定罪会一样吗?
在本案中,刘振龙对母亲的死亡结果有一个直接作用,但他的行为本身,是在孙晓红母女二人行为的引发之下,被动实施的。
他实施这个行为时,是出于保护性和防御性的一个行为。他这个行为本身具有被动性。
因此,从整件事情的因果关系来看,孙晓红母女的责任更大一些,刘振龙责任会小一些。
综上,法院判决:孙晓红母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刘振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6个月。
判王海涛对刘母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刘振龙发泄路怒情绪,不仅失去了母亲,而且还触犯了法律,悔不当初!
孙晓红因不懂得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与之针锋相对,导致跟母亲双双获刑,可谓得不偿失!
王海涛看上去真有点冤,十字路口停车后再启动,怎样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T-800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
用户45xxx88
唉!我也叫王海涛!和这位同名同姓的兄弟一样,心里很郁闷!
网络不能实名制
这关王海涛什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