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直不让人活!江苏盐城,癌症病人因急用钱,央求商贩将自己的6只羊处理掉。万万没想到,商贩自行屠宰后在摊位上售卖,结果被市监局抓了个正着。经查,商贩已经售出45公斤,获利180元,因没有“检疫合格”,被罚款10万元。商贩不服,辩称自己是做好事,且后续的对羊肉检验也没有问题,便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环球网)
据悉,陈某经营了一个羊肉售卖摊位,一家老小以此为生。
虽然每天早出晚归很辛苦,不过陈某踏实能干,口碑也好,日子也勉强还能凑合。
不过自从家里老人患癌,花销一下子大了起来。陈某仅凭一个羊肉摊的收入,就有些入不敷出了。
事发当天,陈某像往常一样早早的出摊,这个时候却来了一个神色紧张的人。
来人小声的对陈某讲,自己家里有6只山羊,能不能帮忙处理掉,价格好商量。
陈某的第一反应就是拒绝,毕竟售卖没有检疫合格的羊肉,被抓住了可不得了。
可是对方并没有放弃,再次苦苦哀求陈某,并告诉陈某,自己卖羊也是没有办法,家里还有一个癌症病人,急等着用钱。
陈某听了感同身受,心一软便同意了。
万万没想到,陈某将6只羊处理掉,在摊位上还没卖多久,就遇到了市监局的检查。
经查,陈某一共卖出45公斤羊肉,共获利180元。随后市监局以没有“检疫合格”为由,对陈某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陈某心里委屈,明明是做好事,明明没有卖出的羊肉,已经经过了检疫合格,为啥还要处罚自己?
不得已,陈某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市监局对陈某的处罚,是否过于严厉?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考虑到陈某的实际情况,再加上没有卖出的羊肉,已经通过了检疫,市监局最终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已经是酌情减轻了。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明知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是违法行为,依旧抱着侥幸的心理,故市监局对其做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