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70岁大妈在小区健身,不小心从云梯上摔下来,头先着地,当场昏迷,小区保

我天哥 2024-12-20 15:39:21

湖南衡阳,70岁大妈在小区健身,不小心从云梯上摔下来,头先着地,当场昏迷,小区保安打了120,还联系了家属,大妈住院2个月,家属坚持接她回家,10天后大妈去世,不料,家属却把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0万元,物业:家属不给老人治疗,物业没错,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三湘都市报)

王桂琴虽然70岁了,但身体还算不错,平时家里没啥活,她就在小区里的公用健身器材上锻炼。

2023年5月的一天,阳光正好,微风徐徐,王桂琴收拾完家务,出来扔了一趟垃圾,看天气这么好,就径直走向云梯,想做一下拉伸。

来到实在云梯跟前,王桂琴伸手抓住云梯,随后,勾起双腿,双脚离地,想伸伸筋骨。

没等她晃荡两下,手就没了劲儿,突然,一个没抓住,王桂琴整个人从云梯上摔落,头部着地,当场摔昏迷了。

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摔倒在地上的王桂琴,上前查看时,她已经人事不省了。

保安立马打了120,还通知了王桂琴的家属。

王桂琴住进医院后,一直不醒,家属一开始还抱着希望,然而,治疗了两个多月后,王桂琴依然昏迷不醒。

家属觉得再这么下去,他们也撑不住了,每天除了要有个人伺候着,还要花很多钱,他们商量了一下,要把王桂琴接回家。

不过,医生建议家属,让王桂琴继续住院治疗。

家属觉得都两个多月了,王桂琴也没有醒过来,他们有些灰心,不想再住院了。

在家属的坚持下,王桂琴出了院,被接回了家。

回家仅仅10多天后,王桂琴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人一走,家属觉得要不是在小区健身器材那里摔一下,王桂琴不会那么快就没了,他们开始去健身器材那里找茬。

果然,家属发现小区健身器材的云梯那块有问题,云梯下面是硬邦邦的石板,是老人摔昏迷的原因。

家属认为,按照对室外健身器材的规定,如果人从超过60厘米高的地方摔下来, 云梯下面就得有着陆缓冲区。

就比如,云梯下面得有那种沙层、土层或者橡胶地板才能起到缓冲,而小区云梯下面是硬石板,正常人摔一下也会受伤。

另外,家属觉得小区里的安全警示标语也不符合标准。

对于家属的说法,物业却不这么认为,物业表示,他们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王桂琴是自己没留神摔的。

而且,出事后,她的家属不给老人手术,还从医院把她接回家,不给老人继续治疗,最终老人去世。

另外,老人去世后,她的家属也拒绝进行尸检,那么,老人的死亡原因也无法确认。

物业还说,每个月都会安排专人去检查小区里的健身器材,发现问题就会维修。而且,老人出事后,他们也帮忙了,因此不存在过错。

家属和物业没有谈妥,直接告上法院,要求物业赔偿50万元。

1、王桂琴家属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小区健身器材的安置也应该符合相关标准。

此案中,该小区云梯下面确实是石板地面,也没有设置缓冲区。

因此,王桂琴在使用云梯时摔下,因为下面没有设置缓冲区,导致她受伤的概率加大。

另外,物业设置的安全提示牌子也不符合标准,也就是说,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

所以,王桂琴去世,物业是有一些过错的。

2、王桂琴在云梯上锻炼,不小心摔下,她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桂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在使用云梯健身的时候,应该知道会存在摔下的危险,她自己应该加小心。

本案中,王桂琴在使用云梯时不小心摔到地上,头部着地,这是导致她死亡的主要原因。

所以,王桂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王桂琴出院10多天后死亡,存在外在因素介入的可能,家属没有进行尸检,所以,王桂琴去世到底因为什么,因果关系不清楚。

所以,既然因果关系不清楚,应该减轻物业的责任。

另外,王桂琴作为成年人,在健身的时候,应该按照健身器材的说明正确使用。

而且,王桂琴是自己疏忽大意从云梯摔下,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她自身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法院认定,王桂琴应该自行承担95%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5%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王桂琴家属赔偿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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