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女士拥有一套闲置的公寓。出于好意,她将这套公寓暂时借给了男同事赵先生居住,原以为只是短暂的过渡,却没想到赵先生一住就是十年。期间,赵先生不仅接来了儿子儿媳同住,还提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要求,让林女士将房子过户给他的儿子。赵先生声称,自己住了这么多年,已经拥有了房子的使用权。林女士严词拒绝,并起诉了赵先生,要求其搬走并支付十年的房租。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来源:看看新闻)
林女士是上海一家知名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生活富足,名下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这套公寓原本是她为父母准备的养老之所,但父母因身体原因长期居住在老家,公寓便一直空置着。
十年前的一天,林女士的同事赵先生找到了她,说自己的租房合同即将到期,但新房子的装修还没完成,希望能在林女士的公寓里过渡一段时间。
林女士想着反正公寓也空着,便爽快地答应了,还表示不需要赵先生支付租金,只希望他能在找到合适的房子后尽快搬走。
然而,时间一晃就是十年。这期间,赵先生不仅没有搬走的迹象,反而把儿子儿媳也接了过来,一家三口在公寓里住得安安稳稳。
林女士虽然有些不满,但碍于同事情谊,一直没有开口要求赵先生搬走。
直到有一天,赵先生突然找到林女士,提出了一个让她震惊不已的要求:林姐,你看我们一家三口在这房子里住了这么多年,也都有了感情。我儿子现在也结婚了,我想着能不能把这房子过户给他,就当是你送给我们的一份礼物。
林女士闻言大惊失色,她没想到赵先生竟然会提出这样无理的要求。她严正声明,这套公寓是她的私有财产,绝不可能过户给赵先生的儿子。
见林女士态度坚决,赵先生也开始耍起了无赖:林姐,你这可就不近人情了。我在这房子里住了这么多年,早就有了使用权。你就算起诉我,也得判我继续住下去。
林女士决定不再姑息赵先生的无理行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赵先生辩解称,他对公寓进行了翻修,添置了不少家具家电,还按时缴纳了水电费,认为这已经建立了一种实质性的租赁关系。他拿出了一些所谓的证据,试图证明林女士曾口头同意将房子赠与他。
面对赵先生的无理取闹,林女士出示了确凿的证据。房产证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林女士的名字,证明她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者。
赵先生所谓的翻修和添置都是在他未经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不能作为他拥有房子使用权的依据。
更重要的是,林女士从未口头或书面同意将房子赠与赵先生,赵先生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经过审理和双方激烈的辩论,最终作出了裁决:要求赵先生及其家人立即搬出公寓,并支付过去十年的租金。然而,赵先生却拒绝执行判决,企图继续赖在公寓里不走。
面对赵先生的顽固不化,不得不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赵先生和他的家人被强制迁出了公寓。
看着空荡荡的房子终于回到了自己的手中,林女士心中五味杂陈。她感慨道: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多么脆弱!但好在法律是公正的,它最终保护了我的权益。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林女士认为,赵先生擅自长期占用她的公寓,不仅拒绝搬离,还提出了无理的过户要求,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她要求法院判令赵先生搬出公寓,并支付过去十年的租金。
赵先生则辩解称,他对公寓进行了翻修和添置,认为这建立了一种实质性的租赁关系,并声称林女士曾口头同意将房子赠与他。他拒绝搬离公寓,也不同意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林女士是公寓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公寓的产权证,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赵先生擅自占用公寓并拒绝搬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林女士财产权的侵犯。
赵先生则试图通过他所谓的“翻修”和“添置”以及“口头赠与”来抗辩。然而,这些所谓的“证据”都缺乏法律效力。
首先,“翻修”和“添置”并不能改变公寓的产权归属;其次,“口头赠与”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而赵先生所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林女士曾有过这样的意思表示。
赵先生的行为触犯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而在本案中,林女士与赵先生之间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租赁合同,因此赵先生的占用行为属于无权占有。
综上所述,经过审理认为:林女士是公寓的合法所有者,拥有公寓的产权证。赵先生擅自占用公寓并拒绝搬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林女士财产权的侵犯。
赵先生所提供的所谓“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拥有公寓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因此,依法判令赵先生及其家人立即搬出公寓,并支付过去十年的租金。(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