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某条水渠中捕鱼时,被偷猎者误当成猎物射杀。当偷猎者得知自己误杀了人,回到家后竟自杀身亡了。目前,警方已将偷猎者的同伙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安徽商报)
据了解,王强是一名装修工人,才27岁,已经结婚且有两个孩子。王强的父亲早年去世,家中还有奶奶和母亲要养,所以王强是家中的顶梁柱。
事发当晚21点左右,王强与朋友在离家不远处的田间水渠捕鱼,准备第二天给家人们弄点鱼吃。谁曾想,这竟是王强最后一次捕鱼。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有看到3名偷猎者放了一枪,但后来就直接开车走了。而王强当时就感觉有点不舒服,大概走了100多米回到车上,随后就吐了一地的血。
据王强的工友小李称,当晚他突然接到了王强打来了电话,可是王强一直在那哭泣,什么话都不说,后来电话忙音了。
小李意识到情况不对,给王强打了几个电话,但都没人接听。小李立即通知了王强的家人,在得知王强去捕鱼后,又驱车前往。
当小李等人抵达现场时,王强已经躺在水渠边,身体冰冷,生命迹象全无。小李当即报了警。
起初小李等人认为王强是因意外摔倒或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但在法医解剖尸体后,竟然从王强的锁骨下方取出一颗已经变形的铅弹。而这颗铅弹还击中了王强的肺部,这是导致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后经警方调查,才得知王强是被一名使用热成像设备的打猎者给误杀了,而且这名打猎者已经自杀身亡。
目前,其他两名打猎者已被警方抓获并关押在看守所,对于案件的详细经过、枪支和子弹的来源以及开枪者的自杀原因等,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1、偷猎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如果偷猎者真的错把王强当成猎物打死,那就属于过失行为。
既然王强已经因为偷猎者的过失行为而死亡,那偷猎者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我国对枪支有严格管控,偷猎者非法持有猎枪,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猎枪通常是以火药催动的,是火药燃烧产生的高压气体驱动子弹飞出枪膛。
因此,非法持有一支这种猎枪,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既然偷猎者不慎将王强开枪打死了,这个情节是十分严重的,最少应当处3年有期徒刑。
综上,偷猎者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
不过,偷猎者已经自杀身亡,那刑法上已经无法再继续追究了。但是偷猎者误杀王强是事实,在民事赔偿方面仍要追究,可以从偷猎者的遗产中,对王强作出赔偿。
2、其他两位偷猎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另外两名偷猎者虽然当时在场,但他们并没有开枪打王强。
因此,这两名偷猎者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警方之所以对两名偷猎者拘留,一是因为要调查,另外就是这两名偷猎者也非法持有猎枪了。
因此,这两名偷猎者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后,我国对枪支是严格把控的,这3名偷猎者竟然搞到了猎枪,除非是他们自己买零件组装的,要么不然就是有人提供,所以警方应当深入调查,将售卖猎枪的商家也一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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