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卖殉葬用品的女子收到陌生快递,里面是个红色的“灵屋”,上面赫然贴着女子的照片,女子吓得扔到地上,随即报警,得知寄快递男子的身份后,女子惊出一身冷汗! “我要报警,我收到了一个快递,太吓人了!” 11月初,张女士(化名)看着眼前的快递,吓得不敢用手去摸,她虽然一直在做殉葬用品的生意,还是第一次在这种物品上看到自己的照片。 她又看了一眼寄件人,是个不认识的名字,电话号码也看不出来是谁,她只好选择报警。 警方进行调查后,很快找到了寄件人,是一个中年男子,张女士也不记得自己什么时候得罪过他。 原来,男子祭祖时,曾在张女士店里买过东西,张女士热心招呼后,给他便宜了几块钱,之后又去张罗别的客人了。 男子见她店里生意好,穿着也不差,想到自己事业也不顺,家里过得也是鸡飞狗跳,男子嫉妒不已,决定给张女士一个教训。 买过东西后,他偷偷站在门口,偷拍了几张张女士的照片,回去打印出来,然后在另一家殉葬品点,买了一个红色的小房子,将照片贴上后,寄到了她店铺的地址。 张女士也难以理解,自己跟他无冤无仇,就因为自己生意好,就被男子这样记恨? 从视频中看,男子到了快递驿站后,就将东西寄了出去,为了防止被发现,还专门去了一家比较偏僻的地方,但还是被店内的监控视频拍下了。 警方抓到男子后,对他处以行政处罚,他的行为也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张女士还可以要求男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对一个素不相识的女子恶意这么大,男子难怪会生意失败、家庭不和了,小编认为他的人品就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怎么看待呢? 男子偷拍张女士的照片,故意将其贴在殉葬品上,寄给张女士用于恐吓,严重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人的隐私权都受法律保护,不得以刺探、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给他人造成危害,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男子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拍摄其照片并用于恐吓,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对张女士隐私权的侵犯。张女士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还给她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惧,这种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男子恶心明显,行为让人恐惧,女子还以为有人对自己起了S心,这种行为及其恶劣,男子通过寄送带有张女士照片的“灵屋”来恐吓张女士,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至少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还要对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还给她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和恐惧,这种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要求男子赔偿精神损失。 建议女子起诉对方,继续追究他的民事责任,如果男子再出现在店铺附近,也要及时报警求助,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来源:国+社区2024年11月11日关于《太惊悚!11月11日,据平安南阳消息,河南南阳一女子收到贴自己照片的冥品》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河南南阳,卖殉葬用品的女子收到陌生快递,里面是个红色的“灵屋”,上面赫然贴着女子
豌豆大说法
2024-11-12 10:59:17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