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一男子将3.85万元的存款交给一位大师代为炒股,这位大师竟用了一款低手

雷雷说趣 2024-11-06 23:10:39

安徽淮南,一男子将3.85万元的存款交给一位大师代为炒股,这位大师竟用了一款低手续费且功能强大的第三方软件,结果提供软件的公司竟跑路了,导致男子血本无归。男子气得要求大师还钱,却遭到了拒绝,大师表示这钱是被骗子公司给骗走的,所以男子应该去找那骗子公司。男子一怒之下将大师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来源:淮南中院) 张先生经营着一家小餐馆,空闲时候经常会玩些股票,投入的不多,目前为止也没出现过大规模亏损。 张先生的父亲知道他喜欢炒股,便向其推荐了一位叫邹某得朋友,称其在股市上十分了得,短短几个月时间,就赚了十几万元。 张先生一听就知道这个邹某是高手,心中不免有些异动。经过再三考虑后,张先生就让父亲帮忙介绍认识了邹某,二人相约在一家咖啡馆见了面。 经过一番详谈,张先生更加确定邹某在股市上是有独到见解的,这不是父亲吹嘘的,而是货真价实的能力。 这时邹某就向张先生提出可以代为炒股,只需要张先生提供资金即可。张先生对此深信不疑,陆续向邹某转了3.85万元,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等,以便邹某代为操作。 邹某在收到钱后,准备观望一阵再选择投哪个股。期间邹某无意中发现了一款“炒股软件”,手续费低,几乎稳赚不赔,这让邹某十分欣喜,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张先生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了两个账号。 之后,邹某将资金汇入3张个人账户,再通过那款“炒股软件”进行交易。 可万万没想到,一个星期后,邹某突然发现这款软件无法登录了,然后打电话给运营公司,结果发现运营公司已经注销了。邹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急忙报了警。 张先生很快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他认为邹某不按照正规渠道炒股,走旁门左道导致资金受损,故要求邹某归还投资款。 可是邹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称这不是自己的错,钱都进了骗子的口袋,张先生应当去找那些骗子。 张先生见邹某甩锅,气得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3.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的意见是: 1、张先生与邹某之间应该是委托理财关系。 虽然张先生与邹某之间并未签署任何协议,只是口头上进行了约定,但根据二人的协商过程和实际交易行为,可以认定这其中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张先生把钱交给邹某运营,是想让邹某在正规渠道上,获得高额的回报。 可是邹某却使用了非法软件,导致最终的投资失败,这说明邹某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不管张先生与邹某之间是有偿委托或是无偿委托,邹某未按照要求进行炒股,导致张先生受到损失,那张先生就有权要求邹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邹某应当返还张先生3.85万元投资款。 不过,考虑到张先生过分轻信找人代买股票能获得高额回报,导致其未能及时止损,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张先生关于的利息主张。 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与张先生并非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共同投资关系。 2、二审法院的意见是: 共同投资,是指两个或者更多的投资者一起出资,并且共同参与到某个投资项目的行为。 本案中,张先生将3万多元交给邹某,并让其全权代理炒股。 也就是说,张先生并未参与其中,邹某对张先生的3万多元具有绝对支配的地位。 由此可见,张先生与邹某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共同投资关系。 其次,邹某利用非法软件去炒股,这本就违法。 按照张先生与邹某的约定,张先生意思是让邹某通过正常途径炒股,而邹某却选择了旁门左道,这显然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邹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最后,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希望股民朋友们在炒股的过程中,不要轻信一些什么高回报的软件,这其实都是骗子软件。股市本来就有涨有跌,哪能一直高回报?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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