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拍视频谁就有理!”浙江舟山,一名水果店主在店门口摆了两箱苹果售卖,城管发现后指出其错误行为,店主立即进行了整改,但还是被罚了500元。店主认为自己已经作出整改,就不该罚款,谁知城管员的罚款理由竟是店主之前几次的占道经营。店主认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并要求城管员拿出证明来,但城管员却表示证明没带,要照片可以去单位。 (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在事发当天,几名城管员在巡逻时,再次发现涉事水果店的店主将水果摆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售卖,于是要求涉事店主将两箱苹果搬回店内,并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 店主气愤地质问城管员说:“我已经把苹果都搬进去了,你们为什么还要罚500?” 随即双方发生了争执,而在争执过程中,城管员多次强调店主已经屡次不听劝阻,所以这次处罚罚的是以前的违法行为。 店主听完更加生气了,以前的违法行为还能处罚?于是要求城管员将处罚的证明拿出来。可城管员却表示没有随身携带,店主如果需要,可以去城管部门查看照片。 店主自然不可能去城管部门要证据,但他认为法律是不能溯及既往的,城管部门对自己之前的违法行为罚款,这没有法律依据。 之后,店主将视频发到网上,想让网友们评评理。 有网友认为,城管部门对店主的罚款是合理的,因为店主多次出店经营,且不听劝阻,这叫屡教不改,不罚你罚谁。 但也有网友认为,城管员要罚款必须有证据才行,一句证据没带就罚款,不符合执法程序。 还有网友建议,其实城管员不用时刻盯着占道经营行为,等人过来举报后再去处理,然后当着店主的面把录音放出来,证明店主的行为已经妨碍到他人正常通行了,这时候再处罚就没人说闲话了。 随着网上的热议,当地城管部门对此回应称:在10月份的时候,涉事店主已经因为占道经营被处罚过一次了,并且也保证整改。但是涉事店主并未整改,所以要再次处罚。 不仅如此,城管部门还称,如果涉事店主以后仍然出店经营,将会继续处罚。 那从法律上来讲,店主是否有错?城管员的处罚是否合理? 1、店主多次占道经营的确不对。 很多人认为水果店门前的地也是水果店的,水果店自然可以把水果放在店门口售卖。 但根据视频显示,涉事水果店门前其实有一个长台阶的,差不多有1米宽,在下面就是人行道,而老板并未将水果摆放在台阶上,而是摆放在人行道上,这总不能说人行道也是水果店的吧? 因此,涉事店主占道经营是事实。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占道经营的,则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城管员对涉事店主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处罚,而且是处最低500元处罚,其实并不过分。 2、城管员以涉事店主之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否合理? 从本次事件来看,涉事店主之前就因为占道经营被处罚过,并且承诺不再占道经营,可等城管员走后,他又再次占道经营,那过错情节更加严重。 况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期间为2年,2年内只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随时可以处罚。 另外,城管员当场只是给涉事店主下达的处罚通知,并非当场罚款,所以即便没有携带证明在身,并不影响下达处罚通知。 如果涉事店主有异议,可以去城管部门申诉。 3、有人认为,行政处罚不是一事不二罚吗?为什么可以对同一商户的占道经营行为处罚多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而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本事件中,城管员对涉事店主的占道经营行为已经处罚过一次,涉事店主也缴纳了罚款,那么这一次行政处罚已经结束。之后涉事店主再次因占道经营被处罚,就不属于同一事实。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张三偷了李四家的鸡,在被行政处罚后,又去偷了李四家的鸡,难道就不处罚了吗? 因此,城管部门说如果涉事店主再次占道经营,还会继续对其罚款,这并非无的放矢。希望涉事店主积极整改,别在犯这种低级错误了。 目前,涉事店主已经缴纳了罚款。 最后,浙江省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一直是以人为本,非常的人性化,就这件事而言,我们只能说不是谁拍视频谁就有理的! 关注@法律公开课
“不是谁拍视频谁就有理!”浙江舟山,一名水果店主在店门口摆了两箱苹果售卖,城管发
雷雷说趣
2024-11-06 1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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