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7个子女,将91岁老母亲安葬在自家老宅门口。下葬7天后,老人的坟墓被租客给

运良说是非 2024-09-11 11:52:59

成都,7个子女,将91岁老母亲安葬在自家老宅门口。下葬7天后,老人的坟墓被租客给挖了,骨灰盒还暴露在外面。子女怒不可遏,男租客却说他老婆患有精神病,此事跟他无关,但事情却远没这么简单。 (案例来源:黄金三十分) 91岁的李老太,育有7个子女,这些子女一个比一个有出息。李老太70多岁的时候,就被几个儿子接到城里生活。 打从那以后,宋家就将老宅租给一对捡废品的夫妻。 这些年,租客老陈还在院子里搭建了几个杂物房,放废品,但没有跟宋家商量。 宋家连着好几年没回过老家,也不知道这些情况。 直到他们的91岁老母亲病故,想落叶归根。子女将老人的遗体送回老家,才发现屋前的空地被老陈占用了。 宋伟作为大儿子,他出面跟老陈协商,让他把杂物间拆掉,说他们想将老母亲葬在那个位置。 老陈承认自己没打招呼盖杂物间确实不对,但将老人安葬在他门口觉得晦气,老陈希望子女们另外选 一块地方,毕竟他还要继续租这套房子,每天进进出出看见一座坟,心里膈应。 可不管老陈如何劝说,子女们态度坚决,这块地是他们的,他们想怎么安排轮不到老陈说三道四。 双方谈不妥后,宋家几个子女强行拆掉了杂物间,将老母亲安葬在那里。 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7天后,邻居却打来电话告诉他们,坟被扒开了,老人的骨灰盒也露在外面。7个子女火急火燎赶回老家,被眼前的一幕惊得目瞪口呆。 紧接着,七个子跪在母亲的骨灰前啕嚎大哭。 俗话说人死为大入土为安,他们怒不可遏地指责老陈做出这种缺德的事,没人性。老陈却声称此事跟他无关,那是因为宋家强行拆房,他的老婆受到刺激,导致精神病复发。 是他老婆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将坟给挖了。他想制止的时候,已经晚了。可对于老陈这样的解释,宋家人并不买账,为了泄愤,他们叫来铲车,想将老陈在院子里搭建的杂物间强行推倒。 宋家人要求老陈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声称他们并不是为了钱,就是想要讨个说法。 而老陈则说,因为此事他的老婆已经被送到精神病院,现在他一个人在家,连个帮忙干活的人都没有。 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老陈表示因为此事,他的妻子已经被送去精神病院,他花了几千块盖的杂物间被拆,自己的损失又找谁说理去? 在村委会的劝说下,宋家子女愿意另择吉日将母亲的坟迁到别的地方,也承诺不会再拆老陈的房子,但老陈必须要赔礼道歉。 可老陈却并没有出现在调解室,这件事后续不管怎么解决,其实都是两败俱伤。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才是导致矛盾的根源。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老陈只是一个租客,在没有经过房东允许的情况下,他私自违章盖房,确实不对,宋家子女有权将违章建筑拆掉,收回自己的地。 可宋家强行将母亲安葬在租客门前,没有顾及他人的感受。根据民俗习惯,死人不应该安葬在生人居住的地方,可宋家子女不管不顾,有违公序良俗。 此事,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凡彼此能够多为对方考虑一下,也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 2、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吗?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犯法是否受处罚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并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这类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本次事件中,老陈的妻子因为在宋家拆房的过程中,受到刺激导致精神病复发,那个时候她有没有完全行为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鉴定才能确定。 如果当时她确实是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若当时这个妻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实施了犯法行为,也应当负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成年人的世界不是非黑即白,宋家拆除租客的违章建筑并没有错,他们身为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将母亲安葬在那个地方,但他们的做法合理但不合情。 毕竟老陈夫妻仍然住在那里,每天进进出出看见一座坟,这事搁谁都不能接受。 但不管怎么样,也不能挖人祖坟,这也是相当忌讳的。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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