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个女房东,好心将房子出租给一个8旬瘫痪老人。谁料,2年后,老人吸烟导致房子着火,不幸葬身火海。房东拿到7万赔偿后,又以房子是“凶宅”为名,要求家属再补偿20万房子价值损失费。法院的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年过七旬的李梅将一套闲置的房子,准备出租给一个年过八旬的老人居住。左邻右舍当时都劝她,房子出租给年纪大的老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万一老人在出租屋过世,不太吉利。 就在李梅犹豫不决的时候,却被赵娟的孝心所感动。 赵娟是老赵唯一的女儿,母亲去世后,她的父亲瘫痪在床。赵娟也曾经请了几个保姆照顾父亲,但因她婆家离娘家比较远,她不在的时候,这些保姆照顾得都不怎么用心。 为了方便照顾自己的父亲,赵娟想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亲自照顾,奈何她家里房子很紧张,根本腾不出多余的房间,所以赵娟准备在她家附近租一套房子,让父亲单独居住。 因为老赵年纪大,很多房东都不愿意将房子租给她,赵娟为此很苦恼。 心地善良的李梅得知这个情况,不顾旁人的劝说,跟赵娟签了租房合同。 可谁也没有想到,2年后就在除夕前一天,老赵却被活活烧死在出租屋。警方赶到现场勘查,发现老赵床头柜上有半包香烟,还有一个打火机,且地上还有一些烟头。 而这包香烟,还有打火机就是赵娟临走时,留给父亲的。 赵娟的疏忽大意,导致这场火灾,她应该为这起意外承担相应责任。 李梅考虑到人死为大,并没有怎么为难赵娟。 待赵娟办完丧事后,双方坐下来协商相关赔偿事宜。 房子被烧得面目全非,家具也都没办法再使用,还要重新装修,乱七八糟加起来赵娟总共赔偿了5万元给李梅,另外赵娟还额外赔偿了李梅2万精神损失费。 协议书上明确写明,赵娟一次性补偿李梅7万元,双方解除租房合同,李梅也不能再要求赵娟补偿其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这件事一次性解决了。 可让李梅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她把房子重新装修好之后,挂到中介出租。李梅是一个诚实的人,主动跟中介说明,自己的房子发生过火灾,非正常死亡了一个老人。 结果那些看房的人,原本对房子挺满意,一听说是凶宅都望而却步,即便是李梅降价出租,也没有人愿意租。 连着半年,李梅的这套房子一直闲置。 在李梅看来,她的房子变成“凶宅”已经严重贬值,理应由赵娟赔偿她的损失。 赵娟则认为,当时双方已经签了协议,李梅就不能出尔反尔再次要求她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李梅一纸诉状将赵娟起诉到法院。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房子发生非正常死亡,变成“凶宅”会贬值,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凶宅”贬值这个说法,但现实生活中,发生过正非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在进行交易时,人民受到世俗观念的影响,确实对这样的房子有一些忌讳。 为此,法官还特意采访了很多路人,大多数人均表示,心理上无法接受住在这样的房子,除非是价格特别便宜,否则不会买凶宅。 因此,法院认为对于李梅所说的凶宅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于情于理,赵娟确实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2、赵娟作为租客,具有妥善保管和维护房屋的一个义务。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娟知道父亲瘫痪在床,又有吸烟的习惯,可赵娟外出前,却将打火机和香烟放在父亲的床头柜,她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因为她的不当行为,跟房子着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她应该赔偿房东的损失。 3、此案争议的关键是,双方在此前已经签了补偿协议,现在李青以房子是凶宅为由,还要赵娟补偿20万,合不合理?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签字的协议,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了补偿协议,且约定这件事已经了结,双方都不能反悔。 作为成年人,李梅既然签了字,就要遵守承诺,按照约定办事。 如果李青不认可那份协议,可以要求撤销协议无效,但她并没有这么做。 综合以上,法院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认为李梅不再需要额外支付房子贬值费用。 另外房子贬值费用也无法估算,因为李梅的房子并没有实际交易。 李梅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李梅主张房子贬值补偿其实没有错,千不该万不该草率签下那份协议。 对于此事,您们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常识
北京,一个女房东,好心将房子出租给一个8旬瘫痪老人。谁料,2年后,老人吸烟导致房
运良说是非
2024-09-10 1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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