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87岁老太太下葬第3天,医院给其家属打来电话,声称老太太没死,弄错了。家属错愕不已,急忙赶去医院,居然真的见到“已故”的母亲,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 上观新闻) 办完母亲的丧事,李强独自坐在母亲生前居住过的房间,泪水模糊了他的视线,同时他也陷入深深的自责中,如果自己能够多抽空陪在母亲身边,也不至于母亲临死前,身边一个亲人都没有。 就在李强懊恼不已的时候,他的手机突然响了。 医院的陈主任结结巴巴地说:“你母亲没死,弄错了,弄错了,你赶紧来一趟医院吧!” 李强听得一头雾水。 带着满腹疑问,李强火速赶到医院。然而让他万万没想到,“已故”的母亲居然真的好端端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此刻,李强又惊又喜,可转而又是满脸的愤怒。 这么大的事,医院怎么会搞错呢? 李强因为工作繁忙,他把母亲送去了养老院。那天下午,养老院有两位老太太身体同时出现不适,于是,养老院就一起将两位老人送到附近一家医院。 养老院也没有派专人过去,医院在接收病人的时候,将两位患者的姓名搞混了。以致于两位老人的手环和床位都是错的,其中一位老太太送到医院不到10分钟,就抢救无效离世。 医院以为是李强的母亲过世,因此给他们打电话。 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医院分不清楚也就算了,李强赶到医院时,为什么连自己的母亲都认不出来的呢? 他的解释是当时病房光线不好,且他母亲身上还盖了一块白布,核对了手环上的信息无误后,他就将母亲的遗体拉回家。 随后,他按照当地的风俗,让母亲入土为安。 正常情况下,老人死后近亲属也会帮忙换寿衣,在这个过程中家属又为什么没发现异常呢? 这还真是让人百思不解。 这件事对逝者的子女打击也很大,母亲突然离世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还被埋进了别人的祖坟,他们的心情可想而知。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医院犯这种低级的错,两边的家属可要求医院为此事承担相应的后果。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形式为分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不管是什么原因,医院搞混患者的信息,就是他们工作失误。在不清楚的时候,可以打电话确认,而这次事件中的两位老太太,实际上年龄相差14岁,按说不应该弄错。 医院这种粗心的做法,同时伤害了两位老人的家属。 李强一方,他误以为死者就是自己母亲,出钱出力替老人办丧事,所产生的费用肯定是不少,另外精神上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 逝者一方的家属就更无辜,母亲走了几天他们都不知道,医院剥夺了他们最基本的吊唁权,知情权。 医院作为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侵仅责任。 2、逝者家属还可以同时起诉李强以及医院,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中,医院固然有错,但李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正常情况下,逝者不是他的母亲,但凡李强稍微用点心,就会发现不对劲,可在整个过程中,他却全然不知。 可见李强有多么粗心,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就该为自己粗心买单,医院有错在先,若李强能够及时纠正,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 因此,不管是医院还是李强,都要为这起荒唐事件责担相应责任。 3、 这个案例引人深思。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可能有些人会觉得不可思议,可真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之所以闹出这样的乌龙事件,医院固然有错,但子女对待自己的母亲又是否尽心尽责呢? 2位老人在养老院身体不适,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在这个过程中,养老院都通知了两边的家属,李强得知母亲去世的噩耗,虽然及时赶到医院,可见连母亲最后一面都没看,就匆匆让母亲入土为安。 逝者的子女接到养老院打的电话,若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看望母亲,也能及时发现,躺在病床上的母亲,不是他们的母亲。 子女忙于工作,无暇照顾父母能理解,但是不能以忙为借口,忽略对父母的关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广西南宁,87岁老太太下葬第3天,医院给其家属打来电话,声称老太太没死,弄错了。
运良说是非
2024-08-01 16: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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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牛奶
唉,连自己母亲都不认识说明很久都不去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