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请求离婚吗?
昨天评论区有人说,看到一个亨廷顿舞蹈病的,婚后多年才发病,这种情况法律也不允许离婚。这位朋友认为这违背了个人意愿。
今天就这些问题我请教了一下倪律师,他给我做了不少科普。关于这个问题从法律和医学等方面都说一下。
1.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两种情况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然而,2021年之后婚姻法已经正式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禁止结婚的情况只剩第一种「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也就是说,现在只要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都患有以往认为不应该结婚的很多疾病,也是可以结婚的。
2. 但是在民法典中,还留有一条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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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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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婚姻法,民法典更加重视个人的自由选择,但也强调了告知义务。但是这里的「重大疾病」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综合认定。
在母婴防治法中,婚检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其中「指定传染病」有具体描述的是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有关精神病」有具体描述的是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除了以上这些还有没有具体具名、但是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严重疾病。
所以艾滋病患者也是可以结婚的,前提是结婚前告知对方,双方自愿。
3. 这里回到过去的婚姻法,倪律师给我人工检索过去公开判例中引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案例,全国一共搜到20个,
在这20个判例中,有一个是梅毒,其他全部是精神分裂症。
所以目前法院的观点也基本是: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穷举什么叫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你要证明结婚的时候就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发病了,不然婚姻还是有效的。
根据现在的民法典,患有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背后的逻辑是,一方可以隐瞒自己的重大疾病,但问题是能瞒多久,以及配偶知情后采取什么决定
-如果事实是婚前得病(就诊记录是重要依据),结婚时没有告知,婚后被你发现了,你可以在知道后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根据既往判例,绝大部分都是精神分裂症这样的严重精神病,其他疾病很少判婚姻无效;
-但如果事实是婚后得病,配偶从法律上/道德上都有扶助义务。在这个时候你提出离婚,法律不支持,道德受谴责。
超过一年发病,那通常默认是婚后得的,你们要共渡难关。
注意上面是撤销婚姻,跟判决离婚是两码事。民法典规定有五种情况经过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超过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配偶患病」为由单方面要求离婚是行不通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4.最后回到「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问题。
在民法典中之所以去掉了这个结婚限制条件,因为在医学上其实是几乎不存在不能结婚的疾病。
(严重精神病可能是特例,因为在民法典结婚的第一条中强调「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在保护那些严重精神病患者,避免她们非自身意愿的结婚)
而其他疾病,包括传染病、肿瘤、先天性遗传病,只要在婚前告知对方,双方同意,也可以登记结婚。这跟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是一个道理,不强制婚检,但鼓励新人婚检,想检的话都可以检。
再退一步说,医学只有建议,但无法强制实施,在现实当中执法也有局限性。
-张先生和李小姐是男女朋友,一个感染梅毒一个感染HIV,医学上认为有互相传播风险,但是他们铁了心想结婚,法律没法干涉;
-王先生和赵小姐都是地贫基因携带者,坚持生娃,拒绝做产前筛查,生出了重度地贫的宝宝,这时候法律能拿这位宝宝怎么样?
-孙先生和周小姐是表兄妹,没法登记结婚,但是人家不登记直接生娃了,这时候法律又能奈何?
还是那句话,婚姻最重要的前提是自愿,双方了解清楚,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结婚,并且承担决策的风险。
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扶持,这是你自己的人生大事,你自己考虑清楚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