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并怀孕,提出离婚。妻子主动放弃102万房子的份额,7岁的儿子由男子抚养。不料,男子发现7岁的孩子也不是亲生的。男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前妻起诉,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16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法院判决,男子支付前妻房款17万元。
(案例来源:安徽合肥中院)
胡小美非常的生气,拿着手上的法院传票久久的不能平静,因为她的前夫杨浩竟然起诉她了。
令胡小美不能释怀的是,丈夫杨浩竟然言而无信,说好了和平分手的,现在竟然对簿公堂。
29岁的胡小美,与31岁的杨浩已经认识了7年了。
7年前胡小美与杨浩认识,杨浩对胡小美展开了猛烈的攻势,两人很快就在一起。
可是胡小美未婚先孕,杨浩很有担当,向胡小美求婚。
杨浩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2万元的婚房,供两人居住。
杨浩很有担当的,为了胡小美能够安心的养胎,特意将房产证登记成两人的名字。
婚后不久,胡小美就生下了一个小男孩,这让杨浩开心不已。
为了让胡小美能够在家安心的带孩子,杨浩提出,让胡小美做全职妈妈,因为杨浩的收入足以支付一家三口的开销。
杨浩觉得人生完美了,有自己的小家,有可爱的儿子,有爱自己的老婆。
就这样,他们一家三口平平静静的过了7年的恩爱生活。
可是某一天晚上,胡小美竟然主动坦白,说自己出轨了,怀了别人的孩子。
晴天霹雳,这让杨浩猝不及防,杨浩懵了。
杨浩满含泪水,声斯歇底的质问,你为何要毁了这一切?
胡小美也满脸委屈狡辩说,你自己经常在外的,很少关心我,而且你身体又不好。
杨浩听罢,彻底心死了。
胡小美自知理亏,同意放弃房产,儿子的抚养权也归杨浩所有,但是自己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杨浩自知变心的女人,是很难让其回心转意的,于是决定放手,同意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杨浩和胡小美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写明:7岁的儿子由杨浩抚养,房子归杨浩所有,双方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胡小美拿到了离婚证,以为可以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料不久就却收到了前夫杨浩的法院传票。
而且在接到法院的传票的第二天,杨浩主动上门了,后面还跟着儿子。
杨浩递上了一份鉴定报告,胡小美一看,原来是亲子鉴定,儿子竟然不是杨浩的亲生儿子。
还没等胡小美反应过来,杨浩头也不回的就离开了。
事已至此,胡小美只得应诉。杨浩起诉胡小美,要求胡小美返还7年的抚养费16万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1.胡小美在法庭这样说:
第一,杨浩在离婚后就第一时间带儿子做亲子鉴定,离婚7天后就将孩子送回,第10天就起诉,显然杨浩早就知道儿子非亲生,只是为了让自己放弃房产。
第二,自己的确不知道孩子不是杨浩的。既然杨浩现在起诉,那么房产应当重新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当初的约定应当作废,现在应当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作为女方应当照顾。
2.原告杨浩这样反驳:
第一,自己不知道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自己没有预谋。
第二,自己是因为要办理儿子的户口转移才意外得知的。
第三,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杨浩认为,当初与前妻胡小美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律,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也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有效的。
3.法院是这样认定和判决的: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胡小美拿不出证据,所以法院认定杨浩不是提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第二,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胡小美之所以愿意放弃房产份额,是让杨浩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在杨浩不继续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那么是违约,胡小美可以重新分割房产。
第三,胡小美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有过错,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孩子不是杨浩的,杨浩自然属于无因管理,所以胡小美应当返还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胡小美分得房产的30%的份额,扣除45万元房贷,胡小美分得17万元。同时,孩子由胡小美抚养。
杨浩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牛牛
结婚干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