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思议!”上海,女子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后,每个月花2500租了套2居室,女子找

可曾听闻黑和尚 2023-12-19 14:58:57

“不可思议!”上海,女子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后,每个月花2500租了套2居室,女子找到女儿,要求女儿每月给她500元生活费,女儿大怒:你手里有着近百万的房款,每月还有4500元退休金,又不是生活困难。 (案例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法治报) 老话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温暖而亲密。但是,对于秦雯和母亲方老太来说,这个比喻似乎并不适用。 他们母女之间的关系更像是前世的仇人,每次见面都像是火山撞地球,充满了矛盾。 多年前,方老太和丈夫离婚,那时秦雯已经长大成人,有了自己的空间,自那以后,母女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淡漠。 为了让秦雯多去看望自己,方老太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想法,她告诉秦雯:如果你再不来看我,我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给卖了,让你去后悔。 但是秦雯对此并没有多少兴趣,她认为母亲这是在无理取闹。在母亲多次的吵闹中,秦雯甚至写下了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书。 之后的日子,方老太以没钱用为由,多次找到秦雯。秦雯知道母亲每月有4500元的退休金,手头还有卖房子的钱,并不像缺钱的样子。 那时秦雯和丈夫的日子过的紧巴巴的,两人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生活开销更大,压根没有多余的钱来给方老太,但是方老太似乎看不到女儿的难受。 尽管如此,秦雯仍然会委托舅舅、阿姨经常去看望方老太。每次方老太以买菜、看病、交房租等为由向舅舅、阿姨借的钱,这些钱最后都是秦雯再还。 见从秦雯这里直接拿不到钱,方老太甚至找来老娘舅协商,并多次起诉秦雯,要求秦雯给她赡养费。那时方老太主张自己患癌、身体不好,要长期吃药,而女儿对她不管不顾。 经过调解,双方曾达成协议:如果母亲不卖房,秦雯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调解方案。

出于赌气,2016年,方老太真的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以98万的价格给卖掉了。拿到钱后,方老太并没有把钱拿给秦雯,而是把其中的60多万投入股市,还借给别人好几万。 之后方老太再次将秦雯告上法庭,要求秦雯支付每个月500元赡养费,秦雯对此非常不理解。

秦雯自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是母亲咄咄逼人,不放过自己。

因为这时母亲每月有5000元退休工资,母亲患癌也是30年前的事情,至今并未复发,并不需要看病配药,并且母亲住着2500元每月的二室一厅,生活并不困难,比自己的日子要舒服多了。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方老太认为女儿有赡养自己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方老太认为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积极扶持。 在本案中,方老太认为秦雯15年间,只来看望过自己十来次,并且每次都是来一会就走了,对自己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2、秦雯放弃继承权,依旧需要赡养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是每个子女都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放弃继承权与赡养老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并不是因为有继承权才需要赡养老人的。即使放弃继承权也是需要赡养老人的,任何人都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 3、法院审理判定:秦雯按月支付给方老太赡养费200元。 方老太年事已高,独自居住,需要子女通过适宜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秦雯作为家中独女,理应承担赡养之责。 在庭审中,秦雯表示自己在2016年之前经常委托亲属看望过母亲,并通过亲属给予过母亲生活开支的费用。 法院审理判定:既然秦雯已尽赡养义务,则她应当一如既往承担起赡养之责,无理由予以中断,而她提出的子女抚养、母亲出售房屋等情形亦非免除其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 考虑到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对赡养事宜作出过安排,故法院确定秦女士按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除了经济上的供养,秦雯还应当给予母亲精神上的关怀,尽到常回家看看的义务。 母女一场,应当互相理解,相互关爱,而非没完没了的吵闹,争执。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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