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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这些情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也可撤销!

作者:周军律师.报案后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或立案后突然撤案 —— 这是不少当事人在刑事报案中遇到的困惑。那么,有哪些情形

作者:周军律师.

报案后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或立案后突然撤案 —— 这是不少当事人在刑事报案中遇到的困惑。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后也可撤销呢?

公安机关立案需同时满足 “有犯罪事实” 和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两大条件,反之则应不予立案;即便已立案,若出现法定情形,仍需依法撤销案件。

三类典型情形:不予立案与可撤案的实务认定

情形一:无犯罪事实,或属于民事 / 行政纠纷

这是最常见的不予立案情形,核心在于 “行为未触犯刑法”,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不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报案人所述 “犯罪事实” 系虚构、夸大,或属于误会。某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未还,报案称 “被诈骗”,但公安机关查明双方有真实借款合同,借款人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无非法占有目的,遂以 “无诈骗犯罪事实” 不予立案,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2.行为属民事或行政违法,不涉刑事犯罪

行为虽有过错,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需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如超市收银员多收货款被举报 “盗窃”,公安机关查明金额仅 200 元,未达盗窃罪立案标准,且属职务过失,遂不予立案,责令其退还货款并由超市处理。

此类情形的关键证据:公安机关需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鉴定等方式,确认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 “犯罪事实”,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情形二:有犯罪事实,但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存在犯罪行为,若出现法定 “免责情形”,公安机关仍应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需撤销案件,具体包括五种情况: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如未成年人盗窃少量财物后及时退还,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 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某 15 岁学生盗窃同学 500 元,次日主动归还并道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 5 年;超过时效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某诈骗案中,嫌疑人诈骗 8000 元(法定最高刑 3 年),事隔 6 年后被举报,公安机关以 “已过追诉时效” 不予立案。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告诉或撤回告诉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需被害人主动告诉;若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某女子因家庭矛盾举报丈夫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后双方和解撤回告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刑事责任主体消亡,追究刑事责任已无意义。某诈骗案立案后,嫌疑人因车祸死亡,公安机关依法撤案,告知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嫌疑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免除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情形三:程序违法或管辖错误,无法继续追诉

因立案程序存在瑕疵或管辖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依法开展侦查的,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或撤案:

1.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如职务犯罪应由监察机关管辖,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无管辖权的,应不予立案并移送主管机关。某国企高管涉嫌受贿被举报,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属监察机关管辖,遂不予立案并移送监委。

2.证据不足且无法补充侦查

立案后经侦查,无法收集到证明犯罪事实的充分证据,且无进一步侦查线索,应撤案。某盗窃案立案后,因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者,始终无法锁定嫌疑人,公安机关经批准后撤案。

3.立案依据系伪造

报案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立案的,公安机关查明后应撤案,并追究报案人责任。某男子为报复情敌,伪造 “被诈骗” 证据报案,立案后真相败露,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和复核。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还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详见笔者《公安部:派出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的,当事人怎么办?》一文。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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