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于女士看中一套总价 180 万的排屋(含车库)。她手头仅有 8 万元,不足以支付首付。楼盘销售人员提出,可由开发商出借 10 万元,帮她凑齐 18 万元首付款。
女子说自己负债高,怕贷不下来款。销售又承诺他帮着搞定。女子心花怒放,她打了借条,但材料被当场收走,她没留存副本。可她的贷款最终没批下来。女子18万首付不要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但开发商翻脸,直接把女子告了,要求她付清房款。女子反诉被驳回,法院还判她支付152万元房款,按每日0.01%承担违约金。女子崩溃了,这不是强买强卖吗?她提起上诉。
真正决定余女士二审走向的,不是“没钱付全款”,而是谁导致贷款办不下来,以及首付和贷款承诺能否被证据固定。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联合发文,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替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也不得通过首付分期等方式变相提供首付融资。
2025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风险提示又专门提到“他方垫资”,即开发企业或中介先支付首付,购房人随后分期偿还。首付款是否属于购房人真实资金,因此并非无关紧要的小事。
广州曾有一起同类商品房预售纠纷。2021 年 8 月 25 日,购房者与广州兆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 1475475 元。
购房者支付 445475 元首期款,余下 103 万元约定贷款解决。购房者向开发商指定的交通银行申请贷款后,审批迟迟没有完成。
微信记录显示,开发商工作人员曾表示,如果银行最终不能通过审批,可以办理退房。2022 年 5 月 21 日,购房者又寄出催告函,要求处理按揭问题。
案件进入法院后,争点落到贷款未批的原因。广州增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贷款迟迟未批并非购房者造成,但也不足以证明完全由开发商造成,因此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法院确认合同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解除,并判令开发商返还 445475 元首付款、8093.4 元维修基金等款项。2023 年 11 月 6 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烟台也有开发商垫资首付的类似案件,裁判走向却不一样。2018 年 3 月 5 日,购房者与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合同。
二审期间,购房者提交同日签署的 6 万元借款协议以及 16.6 万元首付款发票,主张其中 6 万元实为开发商垫资,并认为按揭无法办理与开发商有关。
开发商对此不予认可。烟台中院最终认为,购房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2023 年 5 月 26 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份生效判决放在一起,于女士二审真正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清楚了。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约定以担保贷款付款的购房合同。
如果因一方原因导致贷款合同无法订立并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并主张损失;如果贷款失败不能归责于双方,同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于女士能否拿出借条线索、首付流水、销售人员聊天记录、录音、工作身份材料以及银行拒贷原因,都会影响事实认定。口头承诺并非当然没有意义,但法庭最终看的仍是证据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
广州与烟台这两起同类案件最后走向不同,恰好说明同样是房贷没有办下来,证据链不同,法院查明的责任原因也可能不同。于女士提起上诉之后,真正的悬念,也正在这里。
信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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