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将优待证界定为国家机关证件。这项举措,得到了广大退役军人的一致支持与热切期盼。
伪造优待证、非法使用伪造优待证的行为,既严重侵害退役军人的正当权益,也极大损害退役军人的群体形象,理应依法从严惩处。
将优待证明确定性为国家机关证件,充分彰显了优待证的厚重含金量与鲜明荣誉属性,持优待证享受对应优待政策本就合理合规、理所应当。
不少退役军人难免心生疑惑:既然优待证已被明确界定为国家机关证件,按情理本就该全国通用,不该出现地域差别、区别对待的情况。
退役军人并不奢求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免费乘公交、免景区门票的优待,只希望能享受到当地退役军人同等的优待政策,做到一视同仁。
也盼相关部门能紧跟实际,认真倾听广大退役军人的诉求,修订完善配套优待政策,切实体现优待证作为国家机关证件的应有价值,让广大退役军人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与荣誉感!大家觉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