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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网民扬言“要起义杀赖清德全家”,台承办法官与“地检署”掐起来了】一名黄姓男子

【台网民扬言“要起义杀赖清德全家”,台承办法官与“地检署”掐起来了】一名黄姓男子今年二至三月,在社交平台Threads贴文,扬言“要起义杀赖清德全家”,“杀这个垃圾总统”,还发布了“杀青鸟”等言论,被台“彰化地检署”依台岛刑事规定,以“恐吓公众与恐吓危害安全罪”起诉。不过,台彰化法院承办法官认为,黄男是在自己的账户留言,没有通知“被恐吓的对象”,也没有证据显示“被恐吓人”感到恐惧,因此,判决无罪。

彰化“地检署”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赖清德工作处所或所到处所,时常有公职人员、民众聚集,假使黄姓男子攻击赖清德,可能造成严重伤亡,该讯息也势必造成公众恐慌,所以“黄男明显犯罪”,检方将进行上诉。

其实,这几年,岛内有类似案件,过去多半判决为有罪。比如,去年三月,台湾省许姓男子与另一名黄姓男子,都在Threads发文,宣称要“杀青鸟蟾蜍,斩首赖清德”,鼓励民众杀死“民进党党羽”,其后,台北地院将许男判刑两个月;台南地院也将黄男判刑两个月以及罚金两千元新台币。

由此来看,岛内司法机构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拥有较为弹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要看承办司法机构对案件的情节认定。

查看台湾地方刑事规定,“恐吓公众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财产之事恐吓公众,致产生危害于公共安全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对象“针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例如在捷运站或网络上留言扬言要在公共场所放炸弹、随机伤人等。成立要件为,除了有恐吓言论外,还必须达到“引起公众恐慌或影响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也是彰化检调机关与法院的争议之处。

其二,所谓“恐吓危害安全罪”相关条文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产生危害于安全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行为对象主要针对特定或可特定的个人、家人或特定群体。例如传信息恐吓特定债务人等。成立要件为“致使被害人内心生畏惧,影响其免于恐惧的自由”。从彰化黄姓男子的行为来看,检方并没有证实他的威胁留言为赖清德及其家人所知晓,而且赖清德本人及其家人也没有提告。换言之,彰化检方主观认为赖清德感到了“畏惧”。

彰化检方的不满之处恐怕在于,如果不查办求刑,对民进党高层方面不好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