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任性的后果!上海闵行,女子买房时顺便买了个车位,一时用不到,就在车位上放了个储物柜当仓库用,把一些酒、玩具、衣物等一股脑塞进去。物业通知她撤走,女子不听,物业把柜子搬走了,让她去认领,她不理这个茬,结果里头的东西受潮发了霉。女子一怒之下告上法院索赔1.4万,法院判了。
李女士当初在小区买房的时候,顺便买了个地下产权车位,但家里暂时还没买车的打算。
搬进新家之后,有很多物品放在家里占地方,她觉得车位空着也是空着,不如利用起来。
李女士买了一个大储物柜放在车位上,把家里放不下的酒、孩子的玩具、用不到的东西、换季的衣服、各种收纳箱,一股脑全塞了进去。
车位上摆个柜子,平时拿取东西也方便,她觉着这主意挺不错。
车位变成了自己的私人小仓库,家里还省出了一间房,这个车位买的真值。
可没过多久,有关部门给小区物业发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要求物业对地下车库,公共部位擅自堆物的问题限期整改。
物业接到通知一看,这说的不就是李女士那个储物柜嘛。
物业没办法,上面有整改要求,地下车库又关系到整个楼栋的消防安全,不能不当回事。
工作人员赶紧联系李女士,打电话、发微信、在车位上贴告知单,意思就一个,让她把储物柜撤走。
李女士看到通知后理都没理,她认为,车位是自己真金白银买下来的,产权证上写着自己的名字。
怎么用那是自己的事,物业管不着。
面对物业一次次的催促,她始终没当回事,该放的东西照放,柜子纹丝不动。
物业这边多次沟通,李女士就是不理不睬。
眼瞅着整改期限越来越近,物业实在没辙了,只好把储物柜暂时搬到了公司的仓库里保管。
物业又通知李女士,东西在仓库放着,请她尽快来领回去。
可李女士还是不理:谁给我弄走的柜子,谁给我送回去,少一个东西都不行。
不料那些物品仓库里搁了一段时间,仓库本来就潮湿,柜子里的部分物品受了潮,慢慢发了霉。
李女士去取东西的时候,打开柜子一看就懵了,酒盒子上长了霉斑,衣服上有了异味,好些东西都不能要了。
她心疼的不行,我在自家地方放的好好的,凭啥非给我撤走?
现在东西都毁了,物业必须赔!
她越想越气,一纸诉状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4万多元的损失。
法庭上,李女士态度很明确:车位是我的私有产权,不是公共区域。
物业没经过我授权同意,就把我的东西搬走,还没有好好保管。
导致很多物品都被毁了,这明摆着侵犯了我的私有财产权。
物业这边也有话说,他们辩称:地下车位的用途就是停车,物业对车库的公共安全和卫生有管理责任。
再说了,我们联系了李女士多次,让她自己清理,但她就是不配合。
物业也是没办法才给她撤到仓库,后来多次通知她来领走,是她自己不来,东西坏了凭什么让物业赔?
双方各说各的理,相互指责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来使用,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地下车位,本来就是用来停车的,李女士在上面装了个固定的储物柜,长期放东西,这已经改变了车位的本来用途。
而且地下车库的消防、照明、交通,都是按照整体规划设计的。
个人随便改变用途,会影响整个车库的使用秩序,最重要的是,还可能带来消防隐患。
物业多次联系她清理,她一直故意不理不睬,她的行为本身就不妥当。
柜子被搬走之后,物业也及时通知了她去领取,她自己拖着不去领。
那么造成物品受潮发霉的损失,只能由她自己承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其实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自己花钱买了产权,是不是就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条款的意思是说,业主确实对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
1、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2、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李女士的车位虽然是她的专有部分,但地下车库的消防、照明、通行等系统是共用的。
她改变车位用途堆放物品,影响的不仅仅是她自己,还关系到整栋楼的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产权是她的没错,法律保护私有产权,但权利从来都不是没有边界的。
这一案例也提醒人们:个人购买的车位,只能作为停车用。
私自挪作他用,出了问题只能自行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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