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60岁针灸科医生约18岁女护士去他家里做针灸,不料,护士刚到,他就违背女孩意愿发生关系,护士觉得羞耻难堪,不敢大声呼救,结束后,她一边哭一边跑离开医生家,事后医生为安抚护士给她转账600元,护士一分没拿,把这事告诉男友,两人报警处理。案件被移交到法院,一审法院结合女子的种种反应,认定医生违背女孩意愿,构成犯罪,判处3年3个月。可医生坚决不认可,他声称双方是自愿的,还拿出自己有基础病,腿脚不便的证明,不断上诉、申诉,二审维持原判,结局让人感慨。
2023年夏天,小张刚满18周岁,从卫校毕业后进入湖州一家门诊上班,被分配到老李所在的针灸科室做护士。
老李已经60岁,在科室里面算是资历比较老的前辈,小张平时都称呼他为老师,两个人共事时间还不到一个月 。
在日常上班的时候,老李就借着搭脉、做理疗的机会接触小张的身体,还跟小张说,她的身体条件可以靠针灸做调理改善,但是门诊这边不方便操作,需要到自己家里才可以。
后来在工作间隙,老李还给小张看手相,聊一些私人话题,还提出要给她做身体检测。
涉世不深的小张,以为这些都是专业诊疗的一部分,没有过多防备,就这样一步步放下戒心 。
案发当天早上,小张微信联系老李,希望过去给他扎减肥针灸。
老李直接让女孩前往自己家中,还回复一切都准备好了。
小张没有多想,打车去到老李居住的小区,老李下楼接她上楼。
小张说,她满心以为过去只是普通针灸理疗,可进屋之后事情完全超出预料。
她想要离开,却被对方阻拦,整个过程里她有挣扎、哭泣,因为内心觉得难堪羞耻,不敢大声呼救。
大概一小时之后,小张从老李家中离开。小区监控拍到她下楼之后一直在擦眼泪。
接她的网约车司机也回忆,上车的时候女孩眼睛通红,明显刚刚哭过,一路上沉默不语,只催促司机开快一点。
老李事后给小张转了600元,说是给她的车费,小张一分没拿。小张第一时间找到自己做医生的男友,把遭遇讲出来,之后就选择报警处理。
案件走到法庭,两边说法完全是两个版本。
老李一方坚持,整件事属于你情我愿,不存在强迫行为。
还拿出老李身体有基础疾病,腿脚不便的病历,提出以他的身体状况,如果女孩强烈反抗,这件事根本没有办法发生。
同时辩方还提出,微信聊天记录是小张主动提出上门针灸,是她自愿赴约。
但法院结合多方证据给出判断,小张从家里离开之后的监控、网约车司机的证词、和男友的沟通记录,前后说法稳定,各个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
不能仅凭女孩主动上门,就代表她同意发生亲密关系。
女孩年纪小,出于羞耻不敢大声呼救,也是现实里很多受害者会出现的状态。
一审判决老李有罪,入狱三年三个月。老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全部材料之后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之后老李家属继续向检察院申请申诉,检察院经过审查,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
这件事也给小张带来巨大心理创伤,后续被确诊重度抑郁,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办法正常工作生活,她在诉讼过程当中没有索要经济赔偿,只希望对方得到法律的评判。
有人说,既然不愿意,为什么还要主动去别人家里?现实当中很多年轻的职场新人,很容易被前辈、老师的身份蒙蔽。
正规的医疗检查,有严格的操作规范,私密部位检查不能单独男女共处,诊疗必须在医院诊室,而不是个人家里。
这个案件也给所有年轻人敲响警钟。不管对方身份多体面、资历多老,只要把所谓的“调理、检查”,邀约到非工作的私人住所,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面对让自己不舒服的触碰和要求,不要碍于情面不敢拒绝。一旦遭遇伤害,不要因为羞耻沉默,及时保留证据,勇敢求助,法律会站在受害者这边保护每一个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老李借着单位前辈的身份,哄骗刚满18岁的小张到自己家中,违背小张的意愿发生关系。
法条里的其他手段不光指动手打人威胁,像这种利用晚辈对长辈的信任,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让受害者碍于处境不敢反抗,也属于这一条的情形。
不能因为是小张主动过去,就直接等同于自愿,法院就是依据这条给老李判了3年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小张和老李说法完全对立,法院没有只采信老李说的双方自愿的说辞,而是把小区监控、网约车司机看到女孩哭的证词、小张跟男友的聊天记录放到一起对照核实。
虽然小张当时没有大声喊叫,但事后马上崩溃报警,多项证据能对上,形成完整证据链,所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二审维持原判、检察院驳回申诉,也是按照这套证据规则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