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自首?这周15人栽了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2026年8月10日
安徽纪委这周交了一份"成绩单":15人被查,7人被处分。翻翻名单,有法官、有国企老总、有局长镇长,涉及合肥、淮北、宿州、蚌埠等十几个地市,覆盖面之大让人咋舌。
最值得说道的,是亳州谯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的主任程坤——通报里写了四个字:主动投案。
很多人一看到"主动投案",脑子里马上蹦出"自首"俩字,觉得这人态度好,肯定能轻判。我得给你泼盆冷水:在法律上,主动投案和自首,是两码事。
《刑法》第六十七条说得明白,自首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缺一不可。程坤现在只是"主动投案"——人去了,但如果进去以后避重就轻、挤牙膏式交代,那对不起,自首的"优惠券"就领不到。
再说得直白点:主动投案只是"敲门",如实供述才是"进门"。少一个环节,量刑时的从轻、减轻情节都可能打折扣。
再看被处分的7个人,几乎每个人的通报里都有这么一句:“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别以为这是套话,这句话在量刑时分量极重。司法实践中,十八大之后仍然顶风作案的,法院会认定为主观恶性深、悔罪态度差,从宽幅度会明显收紧。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宿州埇桥区法院的马军、寿县法院的尹本毅、芜湖中院的陈刚——三名法官同时出事。法官犯受贿罪,在刑法上有一个特别扎眼的情节: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司法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收钱,属于在核心职责上"灯下黑",量刑时通常比普通受贿更重。
最后说一句:程坤的"主动投案"是聪明人的选择,但到底能不能算自首,得看他进去以后说了多少实话。法律从来不保护投机取巧的人。
安徽反腐 主动投案 自首认定 法官犯罪 职务犯罪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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