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离婚后,前妻暂无住处,男子将爷爷奶奶遗留的公租房提供给前妻居住。离婚二十年后,房屋迎来征收。
男子与前妻、女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前妻与女儿分得 200 多万元征收补偿款,剩余补偿归男子所有。
协议签订之后,前妻提出反悔,理由是签约时以为总拆迁补偿仅 300 多万元,并不知晓总额接近 500 万元,主张协议作废。
前妻提出撤销协议前,三方已在征收工作组组织下开展过多轮协商。书面协议条款清晰,约定前妻和女儿合计取得 200 余万元补偿,其余征收利益归刘先生。
前妻后续了解到补偿总额超过 500 万元,心生异议,认为签约时掌握信息不完整,还提出按照离婚当年约定的居住面积重新分配款项。
纠纷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不清楚补偿总金额,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单纯对金额预估偏差,并不会直接导致协议失效。
主张撤销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该错误认知直接影响签约选择,倘若签约当时知晓真实总额,绝对不会达成该分配方案。
加之房屋征收方案、评估结果、补偿明细依法对外公开,前妻经过多轮协商后签字,仅以事后觉得分配金额偏低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上海本地曾出现案情高度近似的生效判例。2007 年,陈女士过世后,三名子女签订家庭协议,约定母亲名下公房不论出售或是征收,所得款项由三人平均分配。
2010 年,承租人变更为其中一名子女;2019 年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合计 250 余万元。拿到款项的承租人拒绝分配,主张早年协议可以撤销,理由是另外两人不属于房屋同住人。
2019 年,另外两名子女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家庭协议处分的是未来可能产生的征收利益,不属于赠与合同。
一审支持原告诉求,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明确:公房承租人与同住人身份只是法定分配参考,家庭成员平等协商签署的书面分配协议具备约束力,后续补偿金额上涨,不代表原有协议自动失效。
本案还有另一层关键争议:前妻与女儿是否属于公房共同居住人,不能仅凭户口判断。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一般需要同时满足:征收决定作出时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规定年限。
在本市无其他福利性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属于居住困难。前妻早已搬离房屋,另有信息显示前妻曾享受父亲单位福利分房,以上事实都会影响同住人资格认定。
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开的参考案例可供对照:一名女子 2005 年依靠夫妻投靠迁入公房,2011 年离婚后不再实际居住,离婚协议也未保留居住权。
法院认定,仅有户口留存,不代表永久享有公房征收利益。另一起案件中,女方离婚后持续在公房居住、本市无其他福利住房。
法院认定其具备同住人资格。两案裁判结果不同,核心在于实际居住情况、房屋来源、既往福利分房经历存在差异。
女儿的同住人资格也需要单独核查。2026 年 1 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虹口区相关判例:谭某未成年时随父母享受过其他公房分配,但成年后长期在涉案公房居住,结婚生子未曾搬离。
一审、二审均认定谭某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由此可见,未成年时期随父母受配公房,不能直接剥夺成年后长期居住形成的征收利益。
回到本次纠纷,涉案公房早年由爷爷奶奶提供作为刘先生婚房,后续承租人变更为刘先生。离婚初期,刘先生让前妻、女儿居住大房间,自己居住小房间。
前妻搬离之后,将原先居住房间对外出租,户口持续保留在房屋内。如今 200 余万元分配方案落实在三方书面协议中,前妻能否成功推翻原有约定。
不只取决于补偿总额高低,还要综合协商全过程、征收信息公开情况、实际居住事实、福利分房记录综合判定。
信源:新民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