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庄河,22岁女子的朋友结婚,她应邀去做伴娘。婚礼一切顺利,女子也发自内心为朋友感到高兴。谁知,婚礼宴会结束后,她坐新郎父亲安排的私家车返程时出了车祸,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她住院治疗86天,新郎父亲垫付了住院及医疗费15737元。事后女子获肇事方赔偿5.6万。新郎父亲索要垫资,没想到女子拒绝归还,她说自己是无偿帮助,新郎父亲垫付行为系自愿赠与或道德补偿。多次索要无果,新郎父亲直接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预料!网友:这家人法理胜了,脸面是没了!
22岁的刘某和新娘是认识多年的好闺蜜,两人平日里无话不谈,感情十分深厚。
得知闺蜜要办婚礼,对方找她当伴娘时,刘某想都没想就一口答应,发自内心为好友找到归宿感到开心。
整场婚礼她全程忙前忙后,一分酬劳、红包都没要,纯粹是出于多年的情谊过来帮忙。
婚礼当天场面热闹喜庆,新郎一家人待人十分热情,全程细心照顾亲友。
仪式结束后天色不早,考虑到刘某独自回家不方便,新郎的父亲郭某主动安排家里的私家车,送其返程,这份贴心让刘某心里很温暖,没想一场意外正在路上等着她。
车辆行驶途中,路口突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坐在车上的刘某没能躲开,当场身受重伤,身上多处骨头骨折。
出事时她身边没有家人陪同,郭某第一时间陪着她赶往医院抢救,前后垫付急救费、住院押金和各类治疗费,加起来一共1.5700多元,所有看病单据也都由他妥善保管。
之后刘某在医院足足治疗休养了86天,漫长的恢复期让她吃了不少苦头。
身体恢复稳定后,刘某将肇事司机以及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5.6万余元。
这笔钱刘某全部拿到手,治病产生的经济开销全都得到补偿。
本以为事情到此画上句号,可郭某找到刘某,希望她归还当初垫付的1.5700多元的医药费。
谁知刘某直接拒绝。她说自己如不参加好友婚礼就不会出事,更何况自己做伴娘也是无偿帮助,又是做了他安排的车出的事,郭某垫付医疗费也是自愿赠与和道德补偿,在往回要太不近人情了!
郭某惊愕不已,自己全程好心帮她渡过难关,现在她已获得赔偿,凭啥让自己出医疗费?
双方多次沟通谈不拢,郭某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无偿帮工人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也可请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伴娘由新娘邀约,郭某安排车辆送其返程仅为便民善意行为,途中出车祸直接侵权主体是肇事司机,郭某既不是车辆驾驶人,也不是事故过错方。
肇事车存在补偿义务,郭某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垫付后有权追回。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刘某主张15737元是无偿赠与、道德补偿,应当提交聊天记录、录音、证人等证据证明郭某明确作出赠与承诺;刘某无任何证据支撑该主张,抗辩理由不能采信。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交通事故损失适用填平原则,刘某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已由肇事方与保险公司足额赔付,经济损失已经完全弥补。
郭某垫付的15737元属于额外资金,刘某继续占有该笔款项,会就同一笔医疗费获得两份钱款,属于无合法依据获利,郭某财产受损,二者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郭某垫付医药费仅为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助行为,无书面、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郭某作出“钱款无需归还、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刘某单方主观认为是补偿,不产生赠与的法律效力。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郭某的诉求,要求刘某返还15737元。
这件事曝光后,网友看法分成两派。
有人说,新娘公公太斤斤计较了,伴娘必竟是新娘请的,出事了做为人情给一万多也没什么?就为这点钱格局太小了。
有人说,法律上这钱是需要还,人情上这钱就不该要,人家要不是给你家做伴娘也不会出这事,而且还坐了主家安排的车,如女孩自行离开又当一说!
还有人说,如肇事司机逃跑了,没得到赔偿,新娘家作为人道主义,就不要追讨垫付的钱了。伴娘已得到合理的赔偿了,就不要想吃双份。
案例来源:浪涨新闻 2026-7-21
对此您觉得新郎家该不该要垫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