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已婚男子对婚姻生活厌倦了,让哥们给自己介绍了个的女子,还和女子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男子跟女子说,他已经离婚了会对女子负责的。女子真信了,二人就开始频繁约会,后来还怀孕了,刚弄完孩子,男子不加节制,又给女子搞怀孕了,女子又再次去把孩子做了。直到有一天,女子收到了一张传票,对方找自己索赔36.5万元,女子蒙圈了.......
原来,男子有老婆,并没有离婚,他的妻子主张女子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退还全部的转款。其中还有10万元,是女子弄孩子时做手术的补贴,这个也没有得到支持,也要退还。
瞬间,女子感觉天塌了。
(澎湃新闻,7月17日报道。)
这件事,还要从女子离婚说起,要说李女士已经经历了两场失败的婚姻,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孩子快10岁了。
在跟第二任老公离婚之后,女子心灰意冷,回到老家生活。
这个时候,有个人牵桥搭线,说给女子介绍个男子认识,说男子不错。
这下,李女士就认识了朱某,介绍人表示,这个李某人不错的,有着体面的工作。
自从跟了朱某之后,李女士确实认识了很多人,她发现李某的圈子非常丰富,各类人都有,瞬间李女士感觉,生活还是有意思的。
朱某也表态,他是离婚认识,目前是单身。
对此,李女士才算是非常放心的开始跟朱某交往。
因为被朱某带着认识了不少朋友,期间也有闲言闲语,就是说朱某是有老婆的。李女士立刻就找朱某对质,朱某则表示,跟老婆没感情,两个人的关系早就断裂了。
听到这话,李女士也就安心了,加上这个时候她似乎对朱某真的产生感情了。
后来朱某还带着李女士去见了自己的家人,两个人还经常外出旅游,看着就真的像是热恋中的情侣一样。
随着两个人关系逐渐亲密,李女士有一次给朱某意外怀孕了,但是朱某表示,这个孩子他没法要,就带着李女士去做了手术。
本来恢复的都快差不多了,朱某不节制,再次给李女士弄怀孕了,无奈,李女士又去做了手术。
每一次做手术,朱某都是以丈夫的名义给她签字的。
要说做了手术之后,李女士的身体也有所损害,对此朱某自愿签订了协议,愿意赔偿李女士10万元,表示以后不要追责、不要纠缠。
本来两个人因此感情淡了,还分手了。
没想到两年后,二人又再次复合,但是相处期间,还是有不少的矛盾,甚至还因此有一些肢体冲突。
因为朱某动手了,被打之后李女士还报了警,因此朱某被行政拘留了。
这件事闹了之后,朱某的原配妻子也知道了两个人的关系,对方就一纸诉状,将李女士给告了,要求她返还所有的不当赠与。
朱某所有的转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补贴手术的10万元,相关部门都不支持,最后,二审了,李女士只能乖乖的返还了36.5万元给了对方原配。
至此,李女士也是心灰意冷,她知道朱某不少的猫腻事,如今李女士准备把每一桩事情,全都给他公开。
《民法典》第 153 条第 2 款规定,男女之间建立婚外情人的关系,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秩序,违背良俗,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女子跟已婚男子相好之后,男子后来也表示他已婚,女子对于这件事是知情的。
而且,女子属于介入男子婚姻家庭的行为,属于婚外同居的行为,之后还怀孕了,去做手术之后,虽然签订的协议。
但是这份协议,其本质就是构建不正当的关系,属于不合法的金钱对价,司法在认定的时候,会确定该行为违背良俗,民事法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所以说,这份10万元的补贴,缺乏整体的发效力,没法得到认可,仍然需要返还给原配妻子。
《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婚内工资、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大额款项,不可以支持用在第三者的开支方面,想要处分婚内财产,需要经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才可以处理。
男子随意处置了这份10万元,表面说是给小女人的补偿,但是本质上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已经侵害了原配妻子的财产权益,这份补偿行为无效。
李女士没有得到自己的利益,最后准备公开一切,只能说,婚外情本身就不正确,男子就是自作自受。
信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