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带三个大学生看了十几套出租房,结果被跳单。男子苦寻大学生无果,找来调查员爆料,要求三人给个说法。大学生发声:你中介费收那么高,能不花心思吗?
据悉,男子刘先生一直在一家门店做业务员,暑假临近,他接到3个大学生客户,三人说他们刚毕业,想找个出租房,合租可以分摊房租,同时,也要兼顾他们各自上班的地点。
刘先生十分热情的接待了他们,问清楚他们的需求后,大致锁定了几个区域,能满足他们三个人的租房需求。
于是,刘先生给他们匹配了十几套房源,不同的装修,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楼层,不同的小区,不同的价位,然后,带他们去看房。
十几套房子看起来可不是一般的累,又是大热天,刘先生带着他们从中午看到晚上7、8点,一连看了2天房子。
每一套房子,刘先生都认真介绍,及时解答他们的疑惑,甚至有些房源刘先生自己不熟悉,当场就给房东打电话,确认各项事宜。
三个大学生对刘先生的服务也是非常满意。
最后,三个大学生终于看上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当时已经临近晚饭时间,刘先生把这套房子的房源信息登记清楚以后,就说先交个定金,这样房东就不会再让其他人去看房了。
大学生说,我们先去吃个饭,就在隔壁吃点,吃完饭就来交定金。刘先生没多想,就同意了。当然,他也不能强迫客户交定金,交不交定金,都是客户自愿的。
晚饭时间过后,刘先生久久没有等到三个大学生来,他赶紧跑到隔壁小饭馆去看,哪里还有三个大学生的身影,一问老板娘,说是有三个学生来吃饭,每人吃了一碗面就走了。
刘先生给大学生打电话,没有人接,连续打了一个小时,都没有人接电话。
晚上10点多,房东来找刘先生要回了出租房的钥匙,这个房东就是三个大学生看中的那套房的房东。
房东只说房子已经租出去了,要拿回钥匙。
刘先生凭着自己的职业敏感,觉得这件事没有那么简单,第二天就去那套出租房敲门,开门的果然是那三个大学生。
自己被跳单了!
刘先生直接就说,你们这么做不厚道,中介费要给我。
大学生说得很很直接,不给,我们自己刚上班,还没有收入,房租都要三个人一起分摊,哪里有钱给中介费。
刘先生说,1800的中介费,我给你们打折到了1440元,你们分摊下来每个人才几百元。
大学生说,你知道几百元对我们这种刚毕业的学生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半个月的生活费呢。
刘先生说,你们太不厚道,我这么辛苦的带你们看房,我容易吗?
大学生说,这附近就你们收费最高,2000多的房子,要收1800的中介费,要不是这么高的中介费,你会带我们看房子吗?你们是欺负我们是学生,什么都不懂。
大学生关了门,换了电话,再也不给刘先生开门,调查员上门想了解情况,都找不到那3个大学生了。
这种情况下,刘先生是否可以继续追究3个大学生跳单的行为?
当然可以追究,法律认定“跳单”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客户接受了中介服务、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
如果只是简单带看,未促成交易,且房源信息可通过其他公众渠道获取,一般不认定为跳单。
从这个角度来讲,刘先生准备了十几套房源,都是为3个大学生量身寻找的,不一定都是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而且,大学生接受了他的中介服务,利用了他的信息,最后还成交了。
这就是典型的跳单。
根据《民法典》第965条,构成跳单的客户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合同有违约金约定的还可主张违约金。中介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客户确实利用了其提供的独家资源或核心服务。
所以,刘先生如果保留有证据,比如带看前签订了带看服务协议,或者有视频证明他确实带看了很多房子。大学生最后成交的是他带看过的房子。
那么他是可以要求三人付中介费的。
然而,大学生就是完全过错方吗?
也不是,大学生提出,刘先生的中介费比其他门店都贵,而且,还随意给他们打了折。
虽然打折是好事,但是这也说明,这个门店的收费标准不统一。
一般正规的门店,中介费的收费标准是统一且固定的,业务员不能随意打折或者更改。
刘先生应该提前就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然后签订看房协议。
如果大学生发现收费这么高,打完折后,还不在自己接受范围内,那就可以拒绝刘先生的带看。
毕竟那么多门店,不一定要在一家看房,一个底层业务员连中介费都可以自己决定打折,还不知道有没有其他坑等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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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法治视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