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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肃宁的一位农民刘先生,在给妻子缴纳保险费时,无意中发现自己有一笔25年前的房

河北肃宁的一位农民刘先生,在给妻子缴纳保险费时,无意中发现自己有一笔25年前的房贷,但是25年前自己才19岁,没有办理过任何购房贷款。刘先生到处跑动,想要查清真相,在拨开一层又一层迷雾后,银行说,因为贷款已经在17年前还清,资料超期销毁无法确定责任人。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中。

2026年4月28日,河南肃宁的刘先生在登陆手机银行,准备给妻子缴纳保险费用时发现,“我的贷款”界面有一笔让人疑惑的贷款记录。

记录表明这是一笔签订于2001年7月20日的“个人一手住房购置贷款”,金额为9万元,在刘先生查询时已经结清。

这件事让刘先生感到不解的地方在于,刘先生在2001年的时候年仅19岁,没有购房能力,其次就是刘先生自己从未办理过任何购房贷款,家里唯一的不动产就是2008年返修的老房子,建房的地基还是上世纪父辈留下来的。

刘先生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可以证明这一事实,并且可以想和。证明刘先生名下仅有一处农村老旧住房,并无任何商品房。

刘先生知道自己只是一个人小势微的农民,他在发现了这个不对劲的账单之后,立刻联系了当地媒体和他一起前往银行查询。

今年5月19日,记者到达肃宁和刘先生一起前往该贷款的办理银行探查这笔费用前因后果。

在探查期间,刘先生发现自己在该银行第1次办理储蓄卡的时间是2018年 但是该笔贷款在2017年就存在了,并且和这笔贷款相关的放款用户和还款用户是刘先生完全陌生的账户。

5月19日刘先生和陪同的记者也得到了银行关于这笔贷款的回复,对方表示由于该笔贷款已经于2002年结清,相关纸质资料已经销毁,刘先生提供的还款用户也处于销户状态,因此无从查起。

对方还表示可以帮助刘先生向上级银行申请查询,但需要时间等待回复。

刘先生在后续的记者采访中也说,自己尝试过报案,但是民警回复该事件已超出刑事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好在5月22日,刘先生等来了银行的答复。对方表示正在和上级银行进行沟通,承诺同意从系统中删除该笔贷款信息,并就此事给刘先生造成的困扰公开道歉。

时隔多日,刘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刘先生这个事件,是典型的“冒名贷款”或“被贷款”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从民事层面来看,银行在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贷款,直接侵犯了刘先生的名誉权。《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誉权。

在该事件中,无论是谁盗用了刘先生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都构成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假冒”行为。刘先生有权要求侵权方(包括实际的盗用人和银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在行政监管层面,《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刘先生对此事不知情,就证明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未严格核实办理人本人和身份证的匹配度,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刘先生这笔“幽灵贷款”显示在2002年已经结清,但记录一直保持到2026年。显然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间。银行没有在5年期到时主动删除这个信息,这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在刑法层面,《刑法》第175条:(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该罪最高刑期为三年,法定追诉时效为5年。此事发生于2001年,结束于2002年,刘先生在发现该事时已经超过了5年,因此无法再追究该顶替贷款人的刑事责任。

这个事件虽然时代久远,难以追究贷款人的责任。但好在银行承认了错误并删除了记录。这是对刘先生的姓名权和信用权做了一些法律上的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