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这事儿一出,
他基本上是翻不了身了,
他本人比谁都清楚,出品人本就是影片投资方与掌舵人,岂能对项目一无所知?出品人想撇清责任,无异于公司出事董事长置身事外,根本不可能。
他不可能对项目情况一无所知,所谓疏忽大意、扶持创作的说辞,不过是想轻描淡写蒙混过关。
所有事情的起点,是一部叫《监狱来的妈妈》的电影。
这片子号称“真实故事改编”“本人真实出演”,打的是家暴受害者反抗命运的旗号。
听着像回事吧?可扒开一看,全是窟窿。
女主角赵箫泓在2009年因琐事与丈夫争执,持刀致对方死亡,法院判决白纸黑字写的是故意伤害罪,十五年有期徒刑。
不是什么反家暴英雄,是司法认定的杀人犯。
剧组愣是把这个判决定性的杀人案,包装成了“反抗家暴失手杀夫”的悲情故事。
判决书上找不到“家暴”两个字,片方却硬生生给编了出来。
更荒唐的是,拍摄期间这位女主角还在监狱服刑。
《监狱法》第72条写得明明白白,服刑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怎么就上镜头拍了商业电影?这本身就不合法。
影片甚至没经过国内审查,直接送去国外参赛,先拍后备,程序上踩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的红线。
一条两条三条红线,全被踩了个遍。
而这部电影的出品人署名栏里,端端正正印着三个字:汪涵。
5月20日凌晨一点半,夜深人静的时候,他工作室发了份声明。
说自己是“疏忽之下同意挂名出品人”,没投一分钱,不了解内容,纯粹想扶持文艺创作。
一句话:跟我没关系。
评论区瞬间炸了。网友回了九个字:“把大家当傻子糊弄呢”。
这不是网友苛刻,是这套说辞实在站不住脚。
往前翻一翻汪涵的履历,他跟这片子的导演秦晓宇合作过不止一次。
2019年开始就有项目往来,最早能追溯到《第一次的离别》《密语者》等片子,汪涵常挂名出品人或总策划。
不是第一次当出品人,也不是什么影视圈门外汉。
你说你一回两回不懂,情有可原。都合作三部了,还说自己“疏忽”?
更可疑的是时间线。
这份道歉声明,5月20日凌晨才发出来。
可声明里附带的那份解约确认函,签署日期是5月16日。
文件在抽屉里躺了整整四天,热搜被轮了好几遍,舆论从零星讨论烧成全网声讨。
汪涵团队始终保持静默,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
等到骂声够大了,凌晨一点半,挑了个互联网流量曲线的谷底时段,把准备好的文件往外一推。
真要是问心无愧,真要是疏忽大意,为什么第一时间不出来澄清?
非得熬过四天,非得等到半夜三更?
这哪是无辜者的反应,这分明是想拖到关注度最低,把事悄悄糊弄过去。
再说他那句“未参与影片投资”。
听着像是在说自己跟这片子没利益瓜葛。可出品人这个头衔,在影视行业从来不是白挂的。
出品人是投资方代表,对项目有决策权,跟影片收益挂钩。
行业里明摆着的规矩——作品火了,风光无限;翻车了,一句“疏忽”就想跑?
姚晨也差不多,转发宣传时说片子“真实”“勇敢”,被扒出来有问题了,删博补声明说自己没参与内容审核。
汪涵和她的声明措辞如出一辙:初衷是好的,了解是不够的;出资是没有的,关联是要切割的。
说白了就是一套模板,两边照着抄。
这些操作背后藏着一个很精明的算计:名要占,好处要拿,风险半点不沾。
电影拍的时候,出品人的名字印在海报上,是给片子贴金的。
拿奖的时候,满世界宣传,那是给自己的履历增光的。
现在炸了,翻脸比翻书还快,当自己是路过打酱油的。
这不禁让人想起汪涵之前代言爱钱进P2P那档子事。
那回也是差不多的话术:我只是代言人,不了解产品。
结果呢?230亿资金没了,37万人血本无归。
这次又来,挂名出品人,不了解内容。
网友不是傻子,一遍两遍也许能信,第六次还信?
更别说他这些年代言过的产品,槟榔、老坛酸菜,哪个没出过争议?
他好像一直没弄明白,公众人物的名字一旦印上去,就是一份责任契约。
不是你写了又能撕掉的便利贴。
回头看看这份声明的诚意几何——从头到尾,没提过一句受害者家属。
没问过一句当初为什么要美化一个杀人犯。
没有半点对自己判断失误的深刻反思。
轻飘飘一句“疏忽”,就想把所有事情都盖过去。
可法律不是朋友圈点赞,不是你事后说取消就取消。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从业人员有明确要求,德艺双馨,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作为一个在影视圈混迹多年的人,作为湖南台的当家主持人,他不可能不清楚出品人三个字的分量。
建筑行业监理挂名,出了事故谁签字谁担责;金融行业负责人签字,出了问题一样追责到人。
各行各业都是这个规矩,凭什么影视行业就能搞特殊?
出品人不是电影院里的“路人甲”,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责任人。
汪涵这次翻车,翻的不只是一个人,是把整个圈子的遮羞布扯下来了一角。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