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书错到离谱,中级人民法院都不肯发回重审或改判,可见上诉到中院希望中院改判的想法不太切实际。
有一份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原审法院在说明行政机关有职权进行行政处罚时,连续两重法律适用错误:"根据2023年的《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A稽查局有处理虚开发票的职权”。发现没有,这个表述出现两重错误:一是2023的法条不适用于2020年发生的违法行为,应根据2020年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根本不是说明稽查局有没有职权,而是说明构成虚开发票的情形,这是张冠李戴,用错误的法条去说明稽查局的职权,说白了,连稽查局有没有职权处理都没搞明白,处罚决定怎能成立。
这样的错误非常明显,原告上诉时也指出了,但中级人民法院宁愿将错就错,照抄这些错误到判决书上,也不愿意发回重审或改判。
这表明,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很多时候变成了一个程序而已,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大家认为是吗?你的上诉案件是否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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