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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满,我以个人名义公开反对5月30日全国上映的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原因一,

我是李满,我以个人名义公开反对5月30日全国上映的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原因一,这部电影是杀人犯赵箫泓拍摄,她于2009年4月14日22时许,因为琐事将丈夫张勃杀害。后被判处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23年)。而这部电影拍摄于2019年到2021年,此时她正在服刑、剥政期内拍戏,该电影主角存在违法参演。

李满的这条公开声明,直接把一部即将上映的电影推上了风口浪尖。她提到的赵箫泓,并非职业演员,而是一个因杀人罪正在服刑的犯人。2009年那个晚上,赵箫泓因琐事与丈夫张勃发生争执,最终致其死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至2023年止。这意味着从2019年到2021年电影拍摄期间,赵箫泓正处于服刑状态,政治权利被依法剥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以及参与各类选举和被选举等多项权利。而电影作为一种面向公众的文化产品,参演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变相的“公开发表”或“社会活动参与”?一个正在服刑的杀人犯,以女主角身份出现在大银幕上,向公众讲述“母爱”故事,这本身就触碰了社会良知的底线。

再往下追问,这部电影到底是怎么拍出来的?拍摄周期跨越2019至2021年,整整三年时间,涉及投资方、制片方、发行方多个环节。是谁决定启用一名服刑人员担任主角?是明知故犯,还是审核缺位?更让人不解的是,电影不仅完成了拍摄,还拿到了放映许可证,定档5月30日全国上映。这意味着在所有审查环节中,没有一个关卡对主演的身份提出过质疑。

有网友翻出了赵箫泓当年案件的细节。2009年4月14日22时许,赵箫泓因家庭琐事与丈夫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将其杀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一个曾被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如今在银幕上扮演一个“母亲”的角色,向公众传递情感和价值观念,这种错位本身就令人不安。

受害者家属的处境同样不容忽视。张勃的家人失去亲人已经十几年了,现在却要看着杀害亲人的凶手以“女主角”的身份出现在全国影院的海报和宣传物料上,出现在各大媒体的报道中。对他们而言,这无异于在伤口上撒盐。李满在声明中提到的“反对”,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一种公众声音:法律的惩戒和教育功能不应被商业逻辑消解。

这部电影的片名是《监狱来的妈妈》,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讲述的应该是一个关于母爱与救赎的故事。救赎本身是一个值得探讨的主题,但问题在于,救赎的前提是什么?一个人是否可以在服刑期间、在政治权利被剥夺的状态下,通过拍摄电影来完成某种意义上的“公共救赎”?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还有教育和改造,但教育和改造是否等同于让服刑人员成为公众人物、获取商业收益?

根据相关法律,服刑人员在押期间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经过审批。电影拍摄属于商业文化活动,服刑人员以主演身份参与长达三年的拍摄,期间必然涉及外出、与剧组人员接触、签订合同、获取报酬等一系列法律行为。这些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审批?如果审批程序存在瑕疵,整部电影的制作合法性都将受到质疑。

还有一个层面值得深思。赵箫泓2023年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同步届满。电影定档2026年5月30日,恰好在她完全恢复所有权利之后。这个时间节点的选择,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如果电影在她服刑期间拍摄完成、在刑满释放后上映,法律上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嫌疑?

李满的声明虽然只有短短几段,但涉及的问题却牵动着法律、伦理和公众情感的多根神经。一个曾经触犯刑法底线的人,能否以“艺术创作”的名义,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审查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失职?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如何保障?这些问题,远比一部电影的上映重要得多。

5月30日,这部电影将如期与观众见面吗?或者说,它应该如期与观众见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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