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作用不只是“齐民”,更重要的是“治官”,具体的方式,不可能规定“每个细节”,而是要“划定红线和边界”并逐步将“红线”提高,举个并不久远的例子——公款吃喝、喝到烂醉,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在十几年前很普遍,官僚群体有的见惯不怪、熟视无睹,有的裹挟其中、身不由己,有的推波助澜、乐此不疲,甚至还有制定“标准”、完善“服务”、提炼“文化”的倾向,绝大部分干部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却又似乎无能为力,因为能“管事”的人或是既得利益者,或是“明哲保身”、最多不参与,以防止被看成“小题大做”的“异类”。直到某一天,这个边界“红线”被划定,至今也不能说完全禁绝,但减少了九成以上,剩下的也必须“偷偷摸摸”,否则——“有的事,不上秤只有四两种,要是上了秤,千斤都打不住”……同样的情况,在“禁止军队经商”“打击腐败新形态(高息借款、投资利益输送之类)”等诸多方面都是如此,把百姓、企业的“行为边界”划清晰,减少“行政恣意”的空间;把文官集团的“行为红线”标准逐步提高到符合国家价值理念和社会常识的程度,并严格执行、越界就打(从“中庸”考虑,刑罚的裁量尺度可以“从轻”一些,防止“狗急跳墙”),这才是古典“法治”和现代“法治”都认可的理想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