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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17岁女孩邀请17岁的男孩,到自己的家中居住,女孩和男孩商量两人分房睡

河南郑州,17岁女孩邀请17岁的男孩,到自己的家中居住,女孩和男孩商量两人分房睡,但男孩却认为女孩是矜持,坚持留在女孩房间,两人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孩报警,说男孩侵犯了她,男孩的母亲说,是女孩邀请她儿子到她家住的,儿子又没有采用暴力手段,这怎么能算是侵犯?   “我们一起去玩吧!”丽丽向小董发出了邀请,他们俩相识了一段时间,常常相谈甚欢,深深恋上了对方,相处了一段时间,他们迫不及待地想在一起玩耍。   都是17岁的孩子,正是爱玩的年龄,丽丽既然提出了邀请,小董当然是欣然赴约。   两人在一起玩耍非常愉快,不知不觉就玩了一天,到了晚上,他们要找地方住了,正好他们玩的地方的附近,丽丽家就在那里。   爸爸妈妈不在家,丽丽决定带小董回去,小董17岁了,他非常惊讶,丽丽会邀请他到家中住。   女孩约自己到家中住,这意味着什么?小董内心非常清楚,他也非常期待,毕竟这是丽丽认可他的有力的证明。   但丽丽其实只是把小董当成同龄人,纯粹就是把他当成玩得比较好的同龄人,因为小董没有地方住,他们也没有多少钱在外面开间房,反正家就在附近,爸爸妈妈又不在家,所以丽丽才想着邀请小董小到家中居住,她并没有其他的想法。   可是17岁的男孩,情窦初开,还有深深地喜欢着丽丽,自然想和丽丽有进一步的交流,他留在了丽丽的房间。   丽丽这才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就赶紧和小董商量,两人分房睡。   但此时此景,氛围已经到了,小董只认为丽丽只是在矜持,他把丽丽的小挣扎当成了女孩的不好意思,认为丽丽是在半推半就。   最后,小董还是冲破了防线,和丽丽发生了关系。   发生这样的事情,丽丽非常难受,她觉得自己就是引狼入室,她没想到小董会是这样的人,她事后报了警,小董被拘留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小董的母亲难以接受,明明是丽丽邀请她儿子到家中居住的,孤男寡女,两个又是青春期的孩子,发生事情是很正常的。   如今丽丽让她的儿子去承受法律的制裁,作为母亲,她害怕孩子的前途就这样毁了。   她说,是丽丽邀请她儿子到她家的,这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并且她儿子在整个过程中,确实没有采用暴力,既然没有暴力,那么两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就是你情我愿的,怎么就算是侵犯呢。   还有一件事,小董的母亲更是想不通,这个丽丽明明喜欢着她的儿子,在她儿子被拘留的过程中,丽丽还发信息对小董说,“我想你了。”   这是相互爱慕的两个人,或者是情侣之间,才会发这样的信息,既然丽丽喜欢着她的儿子,又邀请她儿子到家中居住,这怎么能认定她儿子的行为就是侵犯。   事实确实会给人这种感觉,明明是女方邀请男方到家中居住的,从正常的角度来看,女方肯定是认可男方的,并且17岁的孩子,应当知道,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独处一室会发生什么。   并且在过程中男孩确实没有采用暴力,那么事后一切都是女孩的一面之词,如果单靠女孩的一面之词,那男孩确实很冤枉。   这该如何认定小董的行为呢?   1、丽丽报警,声称小董侵犯了她,那么如果事实确实如此,小董的行为将会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了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是以违背妇女的意愿为前提,如果丽丽当时是不愿意的,那么小董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此罪。   2、一审中,小董被判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岁的小董,其实还没有成年,在判处的过程中,应该已经是从轻处罚了。   当然小董和母亲自然不认可这个结果,他们提起了上诉。   那么你认为小董的行为已经构成此罪了吗?来源:红星新闻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