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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女研究生初为人母,又因母亲、婆婆都很强势、矛盾不断,产后抑郁,想不开在

上海徐汇,女研究生初为人母,又因母亲、婆婆都很强势、矛盾不断,产后抑郁,想不开在家中自缢身亡。事后,其丈夫私自将其骨灰带回老家安葬。因其丈夫始终不肯告诉其父母墓地位置,其父母难以释怀,一纸诉状将其丈夫告上法庭,不过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却遇到了执行难!执行法官之后的做法令人点赞! 据悉,小宁与刘先生原是高中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后来,小宁考上了上海某知名高校的研究生,毕业后顺利留在上海工作。而为了小宁,刘先生也辞去了外地的工作来到上海。 再后来,小宁与刘先生顺利结婚,并在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可谓是有情人终成眷属! 彼时,小宁的母亲和婆婆都很开心,便都赶到上海,结果,由于两人都很强势,矛盾不断,导致小宁与刘先生的生活彻底被打乱! 一方面要照顾刚出生的女儿,一方面又要应付强势的母亲和婆婆,小宁与刘先生疲惫不堪。 而小宁更是得了产后抑郁,最终想不开,在家中自缢身亡。 小宁的离世,让两家人都陷入无尽的悲痛,而在给小宁操办后事时,刘先生的情绪也彻底爆发,与小宁的父母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冲动后,私自将小宁的骨灰带回河北老家安葬。 因刘先生始终不肯告诉小宁的父母小宁的墓地位置,小宁的父母无法祭奠小宁,无处寄托哀思,与刘先生多次理论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刘先生告知墓地位置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面对小宁父母的控诉,刘先生辩称小宁的父母每到逢年过节,便往自己家里送来花圈,还去自己的单位拉横幅。之所以不告诉小宁父母小宁的墓地位置,是怕小宁的父母做出过激的行为!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安葬是指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 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也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 无论安葬、吊唁和祭奠都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刘先生与小宁的父母作为小宁的近亲属,且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享有小宁骨灰安葬权以及吊唁、祭奠权。 刘先生私自将小宁的骨灰取走,并且事后拒绝告知小宁父母墓地位置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小宁父母对小宁的骨灰所享有的安葬、吊唁、祭奠权。 即便小宁父母后续的行为存在不当,也是刘先生侵权在先。 因而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小宁的父母的诉求,判决刘先生把小宁的墓地位置告诉给小宁父母并赔偿小宁的父母相应的精神损失。 不过,虽然事后刘先生赔了钱,但是不愿意亲自带着小宁的父母去墓地,而小宁的父母也怕刘先生欺骗自己,让刘先生告诉墓地的位置,自己亲自去找。 结果,因为按照当地的习俗墓地的石碑需由逝者的孙辈来立,小宁去世时,唯一的女儿还在襁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立碑人,同时,小宁是产后抑郁自缢身亡,当地民间有个说法,横死之人不立碑。小宁的坟头并没立碑,再加之,所在墓地位置坟头密密麻麻。虽然刘先生多次给小宁的父母发送小宁的墓地定位、照片、线路视频,但是小宁的父母始终找不到小宁的墓地。 小宁的父母无奈之下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觉得这起案件的执行更适合背对背调解。 所谓‌背对背调解‌是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时采用的特色调解方式,指调解员通过分别与纠纷双方单独沟通,避免直接冲突,最终促成和解的调解策略。 而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耐心地劝说,刘先生与小宁的父母最终达成和解,为小宁迁坟,选一块风景秀丽的公墓重新安葬,小宁的父母也承诺不再为小宁迁坟或者藏匿骨灰! 据悉,目前,小宁的骨灰已经迁入一处公墓,这起跨越了4年的案件终于彻底得到解决。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