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阳一位网友发了一则帖子:一名脚踏高跟鞋的女子到店点了一碗6元的面,不小心在店内摔骨折了,这名女子向店老板索赔21万,经过F院判决,店老板负15%责任,需要向女子赔偿3万余元。 热议一出引起热议,不少网友吐槽称:想知道F院是以什么依据做出如此判定的,如果我在路上滑倒了,是不是可以起诉路政和鞋厂? 当一些事一味助长“社会不正常现象”愈演愈烈时,它的公信力就会越来越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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